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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監修訂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
阿思達克 12-18 08:16
中國證監會公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盡可能提高回購便利度,放寬現有「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的條件,將觸發條件之一」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調整為「累計達到20%」,降低觸發門檻。二是增設一項「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的條件,將「股票收盤價格低於最近一年最高收盤價格50%」作為觸發條件之一,增加回購便利。三是取消禁止回購窗口期的規定,解決上市公司受制於窗口期無法回購的現實問題,減少回購區間限制,同時加強回購交易監控機制,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 四是適度放寬上市公司回購的基本條件,由「上市滿一年」調整為「上市滿六個月」,滿足新上市公司回購需求。五是根據收盤集合競價規則,將原限制收盤前半小時不得回購交易申報,調整為收盤集合競價階段不得申報,增加每日可回購時段。 進一步健全回購約束機制,鼓勵上市公司形成回購機制性安排,增加「鼓勵上市公司在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中完善股份回購機制,明確股份回購的觸發條件、回購流程等具體安排」的規定。二是明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情形下的董事會義務 其他修訂內容,規定上市公司不得同時實施股份回購和股份發行行為,明確界定「實施股份回購行為」和「實施股份發行行為」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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