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修訂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
中國證監會公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盡可能提高回購便利度,放寬現有「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的條件,將觸發條件之一」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調整為「累計達到20%」,降低觸發門檻。二是增設一項「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的條件,將「股票收盤價格低於最近一年最高收盤價格50%」作為觸發條件之一,增加回購便利。三是取消禁止回購窗口期的規定,解決上市公司受制於窗口期無法回購的現實問題,減少回購區間限制,同時加強回購交易監控機制,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
四是適度放寬上市公司回購的基本條件,由「上市滿一年」調整為「上市滿六個月」,滿足新上市公司回購需求。五是根據收盤集合競價規則,將原限制收盤前半小時不得回購交易申報,調整為收盤集合競價階段不得申報,增加每日可回購時段。
進一步健全回購約束機制,鼓勵上市公司形成回購機制性安排,增加「鼓勵上市公司在章程或其他治理文件中完善股份回購機制,明確股份回購的觸發條件、回購流程等具體安排」的規定。二是明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情形下的董事會義務
其他修訂內容,規定上市公司不得同時實施股份回購和股份發行行為,明確界定「實施股份回購行為」和「實施股份發行行為」的範圍。
關注uSMART
重要提示及免責聲明
盈立證券有限公司(「盈立」)在撰冩這篇文章時是基於盈立的內部研究和公開第三方資訊來源。儘管盈立在準備這篇文章時已經盡力確保內容為準確,但盈立不保證文章資訊的準確性、及時性或完整性,並對本文中的任何觀點不承擔責任。觀點、預測和估計反映了盈立在文章發佈日期的評估,並可能發生變化。盈立無義務通知您或任何人有關任何此類變化。您必須對本文中涉及的任何事項做出獨立分析及判斷。盈立及盈立的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將不對任何人因依賴本文中的任何陳述或文章內容中的任何遺漏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文章內容只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證券、金融產品或工具的要約、招攬、建議、意見或保證。
投資涉及風險,證券的價值和收益可能會上升或下降。往績數字並非預測未來表現的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