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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黄金(06693.HK):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格隆汇 03-24 23:01

格隆汇3月24日丨赤峰黄金(06693.HK)公布,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向公司、公司董事王建华及杨宜方(同为公司行政总裁),以及董事会秘书董淑宝出具的《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0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根据该决定书,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吉林瀚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一季度因生产设施改造停产两个月,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迟至2023年4月30日在公司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吿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长王建华、总经理杨宜方及董事会秘书董淑宝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上述人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上述人士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其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吿。

如对以上的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公司及上述人士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覆议申请,也可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覆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根据公司掌握的信息,上述事项对集团之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并无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按照该决定书的要求,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按时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吿。王建华杨宜方董淑宝已分别向公司确认,除公吿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其各自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予以披露,并无任何其他有关其各自的事宜须提呈公司股东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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