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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邦控股(06880.HK):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腾邦物流须偿还仲裁裁决指明的金额

格隆汇7月27日丨腾邦控股(06880.HK)公吿,于2022年3月4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腾邦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腾邦香港")的通知,称其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出的仲裁通知书("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相关文件",内容有关涉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工行深圳东门支行")(其后因工行深圳东门支行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深圳市分公司")进行借款转让,变更为信达资产管理深圳市分公司,作为申请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该纠纷"),以及(其中包括)腾邦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腾邦集团有限公司、腾邦香港以及钟百胜先生(公司主席、非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作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

于2022年7月25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腾邦香港的通知,称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7月15日就该纠纷作出仲裁裁决。指定仲裁庭(i)确认申请人就该纠纷向腾邦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索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且腾邦物流须偿还仲裁裁决指明的金额;(ii)认同申请人对腾邦香港质押的公司2.015亿股股份的申索;(iii)裁定申请人有权执行腾邦香港拥有的公司2.015亿股股份的股份质押,并对出售有关股份的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偿还第(i)项所指明的金额、律师费、保全费及仲裁费,以人民币3.7亿元为限;及(iv)确认另外两名被申请人(腾邦物流及腾邦香港除外)以及仲裁裁决指明的该纠纷中的其他被申请人应就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以人民币17亿元为限,而被申请人以及仲裁裁决指明的该纠纷中的其他被申请人应就与该纠纷有关的相关律师费、保全费及仲裁费承担连带责任,以约人民币1000万元为限。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且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确认,直至本公吿日期,就公司董事会所知,仲裁裁决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及一般运营并无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于本公吿日期,公司仍如常经营且营运管理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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