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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宏观:反垄断下的产业投资机会

本文来自:静观金融,作者:张静静 宋进朝

摘要

为何要反垄断?反垄断究竟反的是什么?垄断可以分为自然垄断、技术垄断和政府垄断三大类。反垄断主要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垄断会抑制竞争,扼杀市场创新活力。2)垄断会影响公平,约束后来者竞争。3)垄断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福利。反垄断本质上反对的是企业利用自身垄断优势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和规则的行为。

海外反垄断历程中有哪些经验?海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历程各具特色:1)美国是全球反垄断的先行者和规则制定者。2)日本反垄断是外部压力主导,与财阀经济关联密切。3)欧盟的反垄断相对较为温和,以保护欧盟共同市场的公平竞争为主旨。

本轮全球反垄断的根源是什么?1)平台经济的网络效应为其带来了极强的扩张能力,导致行业“马太效应”加剧。2)平台经济过度发展对实体经济和就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会加剧两极分化和收入不平等。3)平台之间的恶性竞争有可能会破坏市场秩序。4)大型平台逐渐具备公共基础设施属性,在某些方面甚至展现出超越国家的能力。此外,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发,加速了全球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进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疫情叠加全球流动性宽松,导致线上线下经济的不平衡发展。2)疫情的发生加速了互联网行业的并购浪潮,增强了反垄断的紧迫性。

我国本轮反垄断有何背景?1)垄断加速了中小民营企业的“衰亡”。2)迅猛发展的互联网行业带来越界行为。3)共同富裕是大环境。4)维护市场权力和社会稳定是核心要义。

在平台经济反垄断中还面临以下问题:1)平台经济反垄断具有认定难题。2)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上存在欠缺。3)垄断行为监控的技术难题。

本轮反垄断下有何投资机会?纵观美日欧的反垄断历史,每次大规模的反垄断之后便会有着新兴的行业投资机会。这主要是因为反垄断运动使得行业中的资本不再集中,更多创新领域开拓者或者行业中的后继者将获得一定机会。我们借鉴历史案例,结合本次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背景判断,以下领域或存在投资机会:1)工业互联网、5G等新基建行业。2)高端制造业、医药健康等行业。3)元宇宙等虚拟世界产业。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以来,国内反垄断领域的相关政策文件频出,行政处罚案例更是屡见不鲜。20212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平台经济垄断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之后,监管部门陆续对互联网企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阿里巴巴、美团等国内互联网巨头相继遭受反垄断调查和行政处罚。202110月,反垄断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时隔13年首次修订反垄断法。202111月,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成立,为国务院新组建的副部级国家局。

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再次强调,“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防止资本野蛮生长”。2022年初,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集中发布13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案例,涉及阿里巴巴、B站等头部互联网企业,本次集中公布的平台领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数量为历次之最。

目前来看,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似乎并未有停歇迹象,反垄断也成为近1年多以来压制国内平台经济公司资本市场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那么,为什么要反垄断?反垄断究竟反的是什么?本轮全球反垄断的原因又是怎样的?在反垄断之下哪些产业领域可能孕育着新的投资机会?以上将是本文重点探讨的几个问题。

 一、为何要反垄断?反垄断反的究竟是什么?

垄断指的是整个行业中只存在极少数厂商的一种市场组织。在市场竞争中,大企业往往凭借自身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日益集中于自己手中。我们也可以将垄断简单理解为单一组织排他性地控制了某种资源、产品、技术或者市场。

根据成因不同,垄断可以分为自然垄断、政府垄断和技术垄断三大类。自然垄断是指某些产品和服务由单个企业大规模生产经营比多个企业同时生产经营更有效率的现象,如供水行业等。政府垄断指的是政府出于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某些与国家经济命脉、人民福祉有重大关系的行业和市场进行独占性垄断,如烟草、军工等行业。技术垄断则是指某经营者在某类产品上拥有关键技术,可以通过对关键技术的所有权战胜竞争对手,从而达到生产此类产品的垄断权,并且这种垄断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如生产高端光刻机的阿斯麦(ASML)在EUV光刻机领域就具备绝对的技术领先优势。

在实践中,三类垄断并非完全割裂。以美国AT&T公司为例,早年发明电话是技术创新带来的垄断,后来铺设了全国电话网络则属于自然垄断的范畴,而到1926年后法律确立该公司的电话市场独占权后,则开始享有政府垄断。

而之所以要反垄断,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

1)垄断会抑制竞争,扼杀市场创新活力。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其内生追求利润,又面临外部竞争压力。为获取超额利润,应对外部竞争,企业天然有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的冲动,一些脱颖而出进入壁垒的企业,往往就不再进行大规模创新,而是将主要精力放在巩固自身的垄断地位上。

2)垄断会影响公平,约束后来者竞争。在垄断产生以后,垄断企业会利用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掌控产品的生产、销售等主要环节,并通过一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来约束后来者参与竞争。例如,垄断企业可以通过限制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其他竞争对手等方式排斥竞争,这会使其他竞争者尤其是中小企业难有立足之地。

3)垄断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福利。在缺少市场竞争的情况下,垄断企业可以通过价格歧视等方式将本应属于消费者的福利通过垄断特权转移至自身,这种行为会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获取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企业在无明显竞争压力的情况下,更依赖于通过自身垄断特权来攫取公共利益,进而缺乏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动力。

基于垄断产生的以上弊病,反垄断确有必要,但反垄断并非是针对企业规模庞大而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其目的也不是为了扼杀大型企业,因为垄断也是自由竞争带来的一种结果,企业在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的过程中也会带来技术、效率等方面的提升。反垄断本质上反对的是企业利用自身垄断优势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和规则的行为,让市场恢复正常的竞争秩序和生态。

二、海外反垄断历程中有哪些经验和启示?

    (一)美国:全球反垄断的先行者和规则制定者

1)20世纪初“镀金时代”与反垄断的开端

19世纪后期,美国经济快速发展,成为世界第一工业大国,开启了“镀金时代”。当时国内基建高歌猛进,美国钢铁、标准石油等一系列大型企业在此阶段做大做强。伴随着经济的野蛮生长,垄断这个问题在美国愈演愈烈。

伴随垄断问题的出现,相关法律的制定也紧跟其后。1890年,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诞生。这部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是大量工人阶级、农场主以及中小企业主对大企业普遍不满的一种表达和反应。但这部法律并不完善,在之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两个法案针对的是美国在迈向工业成熟后仍然存在的反竞争性并购与行为,弥补了《谢尔曼法》的不足。美国逐渐形成以《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核心,由众多补充性法律、法规和各级法院的司法判例所组成的反垄断法体系。

在反垄断的重压之下,以标准石油、摩根集团为代表的巨头最终被拆分重组,“镀金时代”走向终结。在当时,标准石油、摩根集团等巨头受到了较大冲击。1911年5月15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了关于标准石油的垄断诉讼,将标准石油分割为30家以上的小公司。1912年,摩根集团被起诉,一部分董事被迫辞职,112家公司中有40家以上受到影响。这些巨头公司的拆分,让私人资本不再集中,美国的石油等行业进入了良性竞争时代。

2)20世纪40年代企业发展较为沉寂,垄断鲜少发生

随着一战落幕,轰轰烈烈的第一波反垄断高潮逐渐退去。一战之后美国的经济经历了繁荣的十年,但接踵而至的大萧条,引发美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大动荡。在20世纪40年代,科技没有很突出的发展,这十年间,大公司较少并购小型私人控股公司。这主要是由于当时财产税较高,大公司并购小公司不够划算。因此在这时期,整个行业的集中程度不高,企业垄断鲜少发生。

虽然该时期企业发展相对比较沉寂,但在法律方面还是有一些补充和进展的。1940年出台了《公司投资法》,该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关于公司并购的法律空白。

3)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民主化思想裹挟的反垄断风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格局客观上刺激了美国的第三次反垄断浪潮。法西斯和美苏霸权的影响不仅反映在美国的外交上,也反映在美国的内政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蒸蒸日上,进入了“黄金时代”。在当时,科技产业加速发展,而传统工业则变得迟缓。

当时,反垄断更加注重振兴中小企业和民主化风潮。“大鱼吃小鱼”这样的合并和收购几乎难以通过行政机关和法院。作为这个时期最重要的垄断禁止法——1950年《克莱顿法》的修正案《塞勒—凯弗维尔法》,也设定了“维持一个小型、独立、分散经营的经济”的立法目标。中小企业深受这一时代浪潮的影响。1958年,美国中小企业厅(SBA)开始了SBIC计划。苹果、Intel、Tesla和美国其他一些知名企业都是在SBIC项目的支持下开始发展起来的。

4)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芝加哥学派“经济效率至上”的思想开始盛行

20世纪70年代,美国陷入滞胀危机,新自由主义崛起,芝加哥学派“经济效率至上”的思想开始流行,他们的观点也延伸到反垄断领域。施蒂格勒、德姆塞兹等经济学家否定了哈佛学派判断企业是否垄断所采用的市场份额和集中度标准,其认为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垄断,主要应看经济效率。而后芝加哥学派掀起“反托拉斯革命的新浪潮”,在新技术时代与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展开激烈交锋。

芝加哥学派提供的许多案例表明,追求其他目标实际上是使消费者付出代价,并未提高市场竞争性,这也使得过去一些存疑的做法失效。例如,20世纪60年代基于小市场份额公司的并购案例,被认为是基于错误的经济学,而到了80、90年代,在石化、钢铁、航空等许多产业发生的大型公司并购,仅稍加修改就得到了批准。

5)20世纪90年代“新镀金时代”与新布兰迪斯学派的兴起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平台经济和网络效应开始影响反垄断法的政策。新的垄断行为不仅对反垄断法提出了挑战,也成为这世纪初美国政府与微软战斗的重要理由。新布兰迪斯学派和平民主义一样继承了布兰迪斯的见解,在他们看来,反垄断要考虑的不仅仅是经济目标,还有政治目标。此外,他们找寻到两个“镀金时代”的共同点。新布兰迪斯学派普遍认为,今天的科技垄断造成的危害程度不亚于从前的石油、铁路等垄断企业。该学派认为,旧的反垄断框架已经不适用于新时代,在新时期,互联网企业的垄断行为也应该被重视起来。于是在该时期出现了著名的微软垄断案。

2000年4月4日,法庭宣判微软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谢尔曼法》,认为微软采取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微软的垄断地位,杰克逊称微软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的核心部分。微软的三项罪名是:1)通过反竞争行为维持垄断;2)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3)将其浏览器与操作系统捆绑。2000年6月,杰克逊法官作出判决:将微软一分为二,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去操作系统外、微软目前所经营的其他内容,其中包括Office系列应用软件、IE浏览器等[1]

从短期来看,当时该垄断案影响了投资者对科技股的持股信心。以科技股为主的纳斯达克综合指数从3月最高点开始持续暴跌,到9月份跌幅超过25%。由于全球大部分的软件都是建立在微软公司的通用软件基础上,因此微软受到重创,也影响了它下游的软件商的开发。

    (二)日本:外部压力主导,与财阀经济关联密切

虽然日本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其现代工业从一开始就被一些政府特别保护,同时被特权资本所操纵。这类特权资本早年时活跃在商业、金融、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等各个领域,后来在侵略战争、殖民掠夺等对外战争中扩张,很快成为垄断资本。这里的典型代表是三井财阀、三菱集团、住友财阀、安田财阀等。它们的管理形式比较相近,主要是由母公司通过持有独立公司的股份实现实际控制。

1)50年代首轮反垄断浪潮兴起大型财阀被拆分

日本首个禁止垄断的浪潮是二战后美军进入日本为开端的。当时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败北,被美军占领。美国认为日本财阀的巨大经济实力是日本实现侵略计划的经济基础。因此,美国从削弱日本的力量、消除威胁的观点出发,重新构建日本的反垄断法制度。为了完全排除日本再次发动侵略战争的可能性,美国在日本实施了经济民主化政策,通过解散财阀控制集团等措施来防止经济实力过度集中。美国首先要求解散三井物产、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财阀,并设立控股公司。1946年4月又设立了控股公司整顿委员会来进行进一步的整顿。

此外,1947年制定了反垄断法,在法律上认可了垄断的危害,并对垄断行为进行了界定和禁止,日本反垄断法的历史进程由此开始。当时,这种禁止垄断的浪潮不仅改变了某个产业,甚至改变了国家的经济体制,财阀也受到了巨大打击。

2)60年代财阀卷土重来引发矛盾

随着时间的流逝,日本对反垄断的限制又开始逐步放松。当时,日本普遍认为过于严格的限制,让本国的经济活力受到了制约,同时也不利于境外投资。这造成的直接结果是,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反垄断法基本上停滞不前,财阀的势力又重新兴盛了起来。

20世纪60年代,垄断导致国内物价激增,引发了巨大的社会矛盾。当时,财阀问题越来越严重。为了获取剩余利润,这些实力强劲的经营者通过合同、协定等方式,一同协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中小企业几乎没有生长的空间,限制了市场的良性竞争。

当时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国民收入水平普遍偏低。尽管20世纪50年代时,日本经济增长势头极其迅猛,但老百姓的整体工资水平还没有达到美国的四分之一。超低的工资水平导致了日本的消费低迷,需求不足,进一步又导致了失业等问题,形成了恶性循环。此外,劳工关系也日益紧张,较低的工资水平和高强度的劳动,让劳工难以平衡,抗议和游行运动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日本国内经济发展具有不平衡的特点,当时受垄断影响,各阶层收入差距较大。不同产业、不同地区之间的矛盾比较尖锐。

日本政府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观点出发,制定了很多利好中小企业的政策。日本政府大力提倡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要求同行业的大企业向中小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人员的支持来确保整个行业的繁荣。不仅如此,日本政府还制定有关中小企业的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并且提供金融政策对其进行支持。从缓和发展不平衡的观点出发,为促进对后进地区的投资提供大量优惠政策,支援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鼓励一线城市人民到后进地区发展。中小企业和落后地区的问题在政策的扶持下有所缓解。

3)80年代反垄断法力度加强

日本政府在1977年再次修改了《垄断禁止法》,该法律直接指出了物价问题。20世纪80年代,针对日本政治腐败、贪污、信息不公开、金权政治、密室政治等现实问题,市民要求信息公开,同时积极寻求政治参与。同一时期,日美的经济贸易摩擦再次燃起,在《日美结构协议》中,美国再次要求日本采取措施防止垄断。面对当时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日本开始大力发展生活服务产业和娱乐产业,通过第三产业的发展来刺激消费,带动内需。此外,日本政府还进一步加大了垄断法力度,在保护经济持续平稳发展。

    (三)欧盟:反垄断相对较为温和,以保护欧盟共同市场的公平竞争为主旨

与美国和日本相比,欧盟的反垄断法更加温和。欧盟的反垄断法侧重于保护欧盟共同市场中的公平竞争。此外,欧盟的反垄断以企业作为主体,执法机关主要调查和处罚企业或企业组织,反竞争行为的责任由实施该举措的企业或企业组织特定的人直接承担。相对来说,欧盟更加在乎垄断后的市场调整,从而保护竞争、保护市场、最终保护消费者。欧盟的目的是,让不同国家的市场,逐渐成为一个具有完全竞争力的市场,而不受国界的干扰。

欧盟成立时间虽然不长,但在世界反垄断历史上也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欧盟曾经处理了著名的谷歌垄断案,向谷歌开出了43.4亿欧元的巨额罚金。该罚金数额巨大,创下了世界性反垄断法历史上的新记录。欧盟委员会提出了3个具体指控来证明谷歌的行为违反了垄断法。一是谷歌要求使用Google的搜索引擎才同意让手机和电脑进入应用市场。二是谷歌禁止制造商销售软件。三是谷歌对设备制造商和移动网络服务提供商将自己的搜索服务作为唯一的预安装选项的行为给予奖励。当时,这个事件给相关产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2020年下半年,欧洲委员会发表了《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两项新的立法提案,用以完善互联网时代的反垄断法律空白。其中,在《数字市场法》提案中,对过去3年收益超过65亿欧元或上一个会计年度的平均市值至少为650亿欧元的企业积极采取维持市场竞争的措施,例如要求该类型企业允许第三方的软件的正常使用、不能随意卸载用户自己下载游戏软件和应用程序。根据提案内容,如果这些比较头部的互联网企业不遵守规则,欧洲委员会可以进行罚款,数值可以达到销售额的10%。根据需要,欧洲委员会也可以采取包括剥离业务在内的结构性措施。可以预见,在未来,欧盟会加强对数字经济相关行业的反垄断管理。

 三、本轮全球反垄断的根源

当前全球正掀起新的一轮反垄断浪潮,无论是美国的谷歌、亚马逊、脸书,还是中国的阿里、腾讯、美团等互联网巨头,都面临着当局的反垄断调查或者遭受了行政处罚。那么为何全球会同步掀起针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浪潮,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平台经济的网络效应为其带来了极强的扩张能力,导致行业“马太效应”加剧。与传统企业不同,平台公司在经济体系中既非生产者也非消费者,不像传统企业那样需要投入大量的生产资料,而是在经济活动中起到链接和中介的作用,其通过科技优势建立产品、服务、技术、数据等各类资源交互的平台,成为某一经济领域真正的市场掌控者。这种平台经济模式具备投入少、边际扩张成本低等诸多优点,在短时间内资产即可快速增长,并获取巨量财富。而用户一旦建立与平台之间的联系,久而久之就会产生“黏性”,拥有大量客户的优势平台就会不断蚕食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极大压缩潜在进入者的市场空间,一些中小平台可能将会被迫退出,导致行业“马太效应”加剧。

2)平台经济过度发展对实体经济和就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会加剧两极分化和收入不平等。随着互联网平台影响力的不断扩张,其可以利用自身流量优势挖掘用户数据牟利。一方面,平台在达到一定的规模之后,可以利用强大的数据获取和资源调度能力,在分工中占据产业链价值最高的部分,并以此挤压平台内商家、消费者以及劳动者的福利。另一方面,平台企业通过在境外注册上市、变更股权架构等方式可以规避许多本应承担的责任,例如进行“合理避税”等。这种情况下,一旦平台经济过度发展或者无序扩张,会极大地压缩商家、消费者和劳动者议价的空间,扩大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并对实体经济造成强烈的负面冲击。

3)平台之间的恶性竞争有可能会破坏市场秩序。平台间极易形成恶性竞争局面。相比于传统产业,互联网产业的集中度通常要高很多。在传统产业中,一般都会存在多家实力相当的头部企业,整个行业通常会呈现出多寡头竞争或者垄断竞争的结构;而在互联网产业,同一个领域只会有一到两家份额巨大的企业,排名靠后的企业在市场上的份额可以忽略不计。平台通过价格战、数据垄断、企业并购等商业手段压制竞争对手,从而破坏竞争秩序。

4)大型平台逐渐具备公共基础设施属性,在某些方面甚至展现出超越国家的能力。在互联网时代,平台作为一种私人主体,能够利用技术和资本优势,通过免费模式掌握海量用户的个人信息、企业的交易信息等大数据,其实已经逐渐具备了公共基础设施的属性,但用户却没有享受到对应的福利。尤其是在绝大多数个人用户和市场主体都使用同一个或相同的几个平台时,其完全可以利用平台经济独特的商业模式实施价格歧视等行为。此外,垄断性的平台公司掌握的大量个人隐私存在发生泄露的可能性。平台企业过度收集、过度开发消费者数据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用户的正当权益。

当然,以上是全球平台经济在近些年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更为重要的是,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发,加速了全球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进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疫情叠加全球流动性宽松,导致线上线下经济的不平衡发展。一方面,疫情及由此带来的防控措施,对餐饮、旅游、住宿、航空等接触式经济带来了巨大负面冲击,催生了大量线上业务需求,而这些由互联网巨头控制的领域几乎成为民众生活必须的基本服务,也加速了互联网平台走向垄断的步伐。另外,疫情爆发后在各国量化宽松等货币政策刺激下,大量流动性涌入股市,受益于疫情而快速扩张的科技巨头成为资金追捧的对象。以美国股市为例,2020年3月海外疫情爆发之前,FAANG五大科技巨头占美股市值比重呈缓慢上升趋势,而疫情爆发之后,在美联储量化宽松政策、市场风险偏好回暖等因素影响下,该指标快速上冲,很快突破10%,最高达到12.8%。

2)疫情的发生加速了互联网行业的并购浪潮,增强了反垄断的紧迫性。据不完全统计,仅在疫情爆发的2020年上半年,美国五大科技巨头(Facebook、苹果、微软、谷歌母公司Alphabet、亚马逊)就已经宣布近30笔交易,创2015年以来上述公司最快的投资与收购速度,具体如下表所示。另外,据普华永道统计,在对科技、数字和数据资产的强烈需求下,全球并购活动在2021年创下新高,全球公开的交易数量超过6.2万宗,比2020年大幅增长24%,公开披露的交易价值达到5.1万亿美元,打破了2007年创下的4.2万亿美元的历史记录。其中,交易活动的大幅攀升在TMT领域体现得最为明显,交易量和交易金额同比分别增加32%和48%。这也是大型科技公司收到越来越多审查的重要原因。

 四、平台经济反垄断下有何投资机会?

    (一)我国本轮反垄断的背景、原因及难点

 1、我国本轮反垄断的背景

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13年来,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日趋成熟。现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科技的进步,我国互联网行业处于快速上升期,平台经济也随之迅速发展。不可否认的是,平台经济在惠民方面大有建树。但与此同时,市场垄断、资本无序扩张等问题日益凸显,价格歧视、隐私泄露、大数据杀熟等一系列问题相继出现,这些都引发了国家对反垄断问题新一轮的考量。

2021年是我国的反垄断监管大年。事实上,政府早已关注到部分互联网公司垄断所带来的负面问题,并在2020年底就开始酝酿互联网监管举措。2020年11月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同年12月该话题再次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里被提到,并被列为2021年八项重点任务。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平台经济垄断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另外,202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经过初次审议并向公开征求意见。主要原因是在现行反垄断法中,存在相关制度规定较为原则、对部分垄断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执法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等问题,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要。这些都要求反垄断法与时俱进,及时修改。

 2、我国本轮反垄断的原因

1)垄断加速了中小民营企业的“衰亡”。巨头对于行业的垄断使得很多创业者未来得及大施拳脚便让其计划“胎死腹中”。而在巨头公司的打压下,诸多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也不断被压榨,不论在人才、资本、创新等方面的空间都被巨头挤压。随处可见的“二选一”便是巨头对中小企业的打压方式之一。

当前,疫情带来的冲击尚存,国际环境复杂严峻,国内稳增长压力巨大,中小民营企业面临的困难和挑战重重。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经济很大程度上是靠着这些千千万万的中小民营企业所拉动的。为了给予其更多的生存空间,反垄断势在必行。

2)迅猛发展的互联网行业带来越界行为。以社区团购为例。在社区团购初期,几家互联网平台为了抢占顾客,采取了大幅的价格补贴战略。这种严重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价格战”对线下商贩造成了近乎毁灭性的打击。而一旦市场被各平台完全垄断,哄抬物价、质量参差不齐、出现假冒伪劣商品等有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便会出现。另外,垄断性的平台公司掌握的海量信息,包括大量的个人隐私,都有发生泄露的可能。除此以外,近年来,垄断巨头将资本的“触手”逐渐深入金融、房地产、教育等诸多涉及民生乃至国本的领域,也使得反垄断的执行迫在眉睫。

3)共同富裕是大环境。2021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强调“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本次会议对反垄断和共同富裕进行了统一定调。

近年来,国家严格执行的 “房住不炒”、“教育双减”、“医药集采”等多项政策以及近期推进的“东数西算”等系列重大工程都体现了实现共同富裕的决心。2020年爆发的新冠疫情又对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行业产生冲击,使得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质量骤降。在此背景下,由于垄断会带来社会福利的进一步降低,加剧了不同群体、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因此反垄断毫无疑问是符合共同富裕诉求的。

4)维护市场权力和社会稳定是核心要义。当前,我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已经逐步生态化,互联网公司的势力渗透至社会的各个领域。互联网公司也不再满足于技术上的垄断,而是通过掌握信息和数据资源,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权力。随着互联网公司掌握越来越多的数据信息、算法乃至资本优势,其对社会的掌控能力便会逐步提高。

仅从上文提及的社区团购事件中,我们便可以看到,数家互联网巨头便可以操纵物价,对民生经济产生较大影响。并且诸多互联网公司涉足金融信贷等领域,在风险防控制度不到位的情况下,有可能会放大金融系统的风险。而其掌握的包括个人出行、消费习惯等各类行为偏好数据,一旦被不正当利用,很可能导致个人隐私的泄露,乃至危及社会稳定。

以上表明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不仅是在经济、技术上的问题,也是社会治理和社会安全方面的问题。

 3、我国本轮反垄断过程中面临的难点

1)平台经济反垄断拥有认定难题。平台经济具有涉足领域广、涵盖层面多的特点,且平台的用户存量和粘性均很高。因此,当平台进行业务的推广时,很难在短时间内认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当前对垄断行为进行认定时,市场份额是重要的一个指标,但是过于依赖市场份额容易出现“一刀切”的问题。有关部门也提出以控制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依赖程度、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方面来考量垄断行为的界定。但是由于实践经验的缺失以及平台经济的特殊性,其效果仍有待观察。

2)相关反垄断法律法规仍存在欠缺。互联网经济发展速度快、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且其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然而,法律方面的制定总是有滞后的。一部完善的法律从起草到发布需要很久的时间,而这种滞后性无疑为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提供了“钻空子”的空间。

3)垄断行为监管存在技术难题。当前大型互联网平台拥有着最先进的技术,可以通过多种手段打压对手,并且逐步升级的算法也使得交易隐私性越来越强。在快速迭代的互联网技术面前,监管技术和规则很难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此外,在对垄断问题的处理上,监管介入的时机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若过早可能中断创新,过晚则可能错失良机,介入时机也是监管面临的一大难题。

    (二)海外经典反垄断案例的梳理

我们在判断反垄断之下哪些产业领域存在投资机会时,重点参考了历史上每轮反垄断中比较典型的案例,分析每轮反垄断的相关政策措施对具体企业或者行业的影响,从中找出产业投资方面的一些启示。

例如,像AT&T拆分之后,由于其承诺不制造晶体管,一大批后继者进入市场,飞歌、IBM等公司迎来了在晶体管方面崛起的机会。由于这推动了半导体行业的发展,日后个人计算机的时代也由此拉开了帷幕。像日本在大规模反垄断之后,资本逐渐涌入了水利、用电等民生领域。时代发展造就更多新兴行业,反垄断本身不能左右产业演进规律,但却能够通过重塑市场秩序,加速这一变革进程。

    (三)本轮反垄断下的投资机会

纵观美日欧的反垄断历史,每次大规模反垄断之后便会有新兴行业投资机会的出现。主要是因为反垄断运动使得行业中的资本不再集中,更多创新领域开拓者或者行业中的后继者将获得一定机会。结合本次平台经济反垄断的背景,未来在以下领域可能存在一些投资机会:

1)工业互联网、5G等新基建行业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中,习近平主席在共同富裕的主题下提到要“保护合法致富,促进各类资本规范健康发展”。由此可见,共同富裕大背景下,反垄断也是其中重要一环。而反垄断实施的过程中,可以使资本流向一定程度上被重置,即无序的“不良资本”被打压,而流向改善国计民生领域的“良性资本”增多。例如,以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基建行业,既能够起到扩内需、稳就业、保障民生的目的,又能够发挥促进我国产业转型的作用,有望成为吸引资本流向的重要出口。

2)高端制造业、医药健康等产业

反垄断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创新。2021年7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应用研究,开展补链强链专项行动,加快解决‘卡脖子’难题”。在资本由无序扩张转向有序流动的过程中,这些亟待解决的“卡脖子”问题也有望成为资金率先流向的领域,相关产业有望出现新的投资机会。

例如,像芯片等高端制造业以及医疗健康等产业。对于前者而言,当前我国芯片和光刻机等距离国外先进水平仍有两代甚至更多的代差,对于后者而言,目前我国近90%的医疗器械企业均为中小企业,技术含量较低,高端设备需要大量依赖进口。随着反垄断的不断深入,依靠平台垄断地位牟利的资本可能转向去解决这种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中的“痛点”,促进相关行业创新和产品升级。

3)元宇宙等虚拟世界产业

在反垄断的强监管下,互联网巨头在遭受打压后,其对现实生活的渗透将逐渐缩小。转而寻求对监管尚未涉足的虚拟世界的掌控。例如,将虚拟现实、大数据等技术结合起来的元宇宙。在元宇宙中,去中心化、强自治性等性质为资本的浸入培育了土壤,更为宽松的环境以及更为新颖的空间场景使得“元宇宙”等虚拟世界产业很有可能会成为反垄断后资本涌入的又一片“热土”。

(一)全球政经形势变化超预期

(二)国内反垄断政策变化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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