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自:靜觀金融,作者:張靜靜 宋進朝
摘要
為何要反壟斷?反壟斷究竟反的是什麼?壟斷可以分為自然壟斷、技術壟斷和政府壟斷三大類。反壟斷主要出於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1)壟斷會抑制競爭,扼殺市場創新活力。2)壟斷會影響公平,約束後來者競爭。3)壟斷可能會損害消費者福利。反壟斷本質上反對的是企業利用自身壟斷優勢破壞市場公平競爭機制和規則的行為。
海外反壟斷歷程中有哪些經驗?海外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反壟斷歷程各具特色:1)美國是全球反壟斷的先行者和規則制定者。2)日本反壟斷是外部壓力主導,與財閥經濟關聯密切。3)歐盟的反壟斷相對較為温和,以保護歐盟共同市場的公平競爭為主旨。
本輪全球反壟斷的根源是什麼?1)平台經濟的網絡效應為其帶來了極強的擴張能力,導致行業“馬太效應”加劇。2)平台經濟過度發展對實體經濟和就業帶來的負面影響,會加劇兩極分化和收入不平等。3)平台之間的惡性競爭有可能會破壞市場秩序。4)大型平台逐漸具備公共基礎設施屬性,在某些方面甚至展現出超越國家的能力。此外,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發,加速了全球平台經濟反壟斷的進程。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疫情疊加全球流動性寬鬆,導致線上線下經濟的不平衡發展。2)疫情的發生加速了互聯網行業的併購浪潮,增強了反壟斷的緊迫性。
我國本輪反壟斷有何背景?1)壟斷加速了中小民營企業的“衰亡”。2)迅猛發展的互聯網行業帶來越界行為。3)共同富裕是大環境。4)維護市場權力和社會穩定是核心要義。
在平台經濟反壟斷中還面臨以下問題:1)平台經濟反壟斷具有認定難題。2)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上存在欠缺。3)壟斷行為監控的技術難題。
本輪反壟斷下有何投資機會?縱觀美日歐的反壟斷歷史,每次大規模的反壟斷之後便會有着新興的行業投資機會。這主要是因為反壟斷運動使得行業中的資本不再集中,更多創新領域開拓者或者行業中的後繼者將獲得一定機會。我們借鑑歷史案例,結合本次平台經濟反壟斷的背景判斷,以下領域或存在投資機會:1)工業互聯網、5G等新基建行業。2)高端製造業、醫藥健康等行業。3)元宇宙等虛擬世界產業。
正文
自2020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以來,國內反壟斷領域的相關政策文件頻出,行政處罰案例更是屢見不鮮。2021年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發佈了《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對平台經濟壟斷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之後,監管部門陸續對互聯網企業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範,阿里巴巴、美團等國內互聯網巨頭相繼遭受反壟斷調查和行政處罰。2021年10月,反壟斷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這是時隔13年首次修訂反壟斷法。2021年11月,國家反壟斷局正式掛牌成立,為國務院新組建的副部級國家局。
2021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再次強調,“要為資本設置‘紅綠燈’,依法加強對資本的有效監管,防止資本野蠻生長”。2022年初,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集中發佈13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政處罰案例,涉及阿里巴巴、B站等頭部互聯網企業,本次集中公佈的平台領域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件數量為歷次之最。
目前來看,對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似乎並未有停歇跡象,反壟斷也成為近1年多以來壓制國內平台經濟公司資本市場表現的重要因素之一。那麼,為什麼要反壟斷?反壟斷究竟反的是什麼?本輪全球反壟斷的原因又是怎樣的?在反壟斷之下哪些產業領域可能孕育着新的投資機會?以上將是本文重點探討的幾個問題。
壟斷指的是整個行業中只存在極少數廠商的一種市場組織。在市場競爭中,大企業往往憑藉自身在經濟上的優勢,不斷排擠和吞併中小企業,使生產資料、勞動力和勞動產品的生產日益集中於自己手中。我們也可以將壟斷簡單理解為單一組織排他性地控制了某種資源、產品、技術或者市場。
根據成因不同,壟斷可以分為自然壟斷、政府壟斷和技術壟斷三大類。自然壟斷是指某些產品和服務由單個企業大規模生產經營比多個企業同時生產經營更有效率的現象,如供水行業等。政府壟斷指的是政府出於國家以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對某些與國家經濟命脈、人民福祉有重大關係的行業和市場進行獨佔性壟斷,如煙草、軍工等行業。技術壟斷則是指某經營者在某類產品上擁有關鍵技術,可以通過對關鍵技術的所有權戰勝競爭對手,從而達到生產此類產品的壟斷權,並且這種壟斷權利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如生產高端光刻機的阿斯麥(ASML)在EUV光刻機領域就具備絕對的技術領先優勢。
在實踐中,三類壟斷並非完全割裂。以美國AT&T公司為例,早年發明電話是技術創新帶來的壟斷,後來鋪設了全國電話網絡則屬於自然壟斷的範疇,而到1926年後法律確立該公司的電話市場獨佔權後,則開始享有政府壟斷。
而之所以要反壟斷,主要有三個方面原因:
1)壟斷會抑制競爭,扼殺市場創新活力。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其內生追求利潤,又面臨外部競爭壓力。為獲取超額利潤,應對外部競爭,企業天然有擴大生產規模,提高市場佔有率的衝動,一些脱穎而出進入壁壘的企業,往往就不再進行大規模創新,而是將主要精力放在鞏固自身的壟斷地位上。
2)壟斷會影響公平,約束後來者競爭。在壟斷產生以後,壟斷企業會利用在市場上的優勢地位,掌控產品的生產、銷售等主要環節,並通過一些限制競爭的方式來約束後來者參與競爭。例如,壟斷企業可以通過限制產量、劃分市場、聯合抵制其他競爭對手等方式排斥競爭,這會使其他競爭者尤其是中小企業難有立足之地。
3)壟斷可能會損害消費者福利。在缺少市場競爭的情況下,壟斷企業可以通過價格歧視等方式將本應屬於消費者的福利通過壟斷特權轉移至自身,這種行為會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同時,獲取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企業在無明顯競爭壓力的情況下,更依賴於通過自身壟斷特權來攫取公共利益,進而缺乏提升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的動力。
基於壟斷產生的以上弊病,反壟斷確有必要,但反壟斷並非是針對企業規模龐大而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其目的也不是為了扼殺大型企業,因為壟斷也是自由競爭帶來的一種結果,企業在自由競爭走向壟斷的過程中也會帶來技術、效率等方面的提升。反壟斷本質上反對的是企業利用自身壟斷優勢破壞市場公平競爭機制和規則的行為,讓市場恢復正常的競爭秩序和生態。
(一)美國:全球反壟斷的先行者和規則制定者
1)20世紀初“鍍金時代”與反壟斷的開端
19世紀後期,美國經濟快速發展,成為世界第一工業大國,開啟了“鍍金時代”。當時國內基建高歌猛進,美國鋼鐵、標準石油等一系列大型企業在此階段做大做強。伴隨着經濟的野蠻生長,壟斷這個問題在美國愈演愈烈。
伴隨壟斷問題的出現,相關法律的制定也緊跟其後。1890年,世界上第一部反壟斷法《謝爾曼法》誕生。這部被譽為“經濟憲法”的法律,是大量工人階級、農場主以及中小企業主對大企業普遍不滿的一種表達和反應。但這部法律並不完善,在之後,美國國會又通過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這兩個法案針對的是美國在邁向工業成熟後仍然存在的反競爭性併購與行為,彌補了《謝爾曼法》的不足。美國逐漸形成以《謝爾曼法》、《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為核心,由眾多補充性法律、法規和各級法院的司法判例所組成的反壟斷法體系。
在反壟斷的重壓之下,以標準石油、摩根集團為代表的巨頭最終被拆分重組,“鍍金時代”走向終結。在當時,標準石油、摩根集團等巨頭受到了較大沖擊。1911年5月15日,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了關於標準石油的壟斷訴訟,將標準石油分割為30家以上的小公司。1912年,摩根集團被起訴,一部分董事被迫辭職,112家公司中有40家以上受到影響。這些巨頭公司的拆分,讓私人資本不再集中,美國的石油等行業進入了良性競爭時代。
2)20世紀40年代企業發展較為沉寂,壟斷鮮少發生
隨着一戰落幕,轟轟烈烈的第一波反壟斷高潮逐漸退去。一戰之後美國的經濟經歷了繁榮的十年,但接踵而至的大蕭條,引發美國政治、經濟、社會的大動盪。在20世紀40年代,科技沒有很突出的發展,這十年間,大公司較少併購小型私人控股公司。這主要是由於當時財產税較高,大公司併購小公司不夠划算。因此在這時期,整個行業的集中程度不高,企業壟斷鮮少發生。
雖然該時期企業發展相對比較沉寂,但在法律方面還是有一些補充和進展的。1940年出台了《公司投資法》,該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關於公司併購的法律空白。
3)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民主化思想裹挾的反壟斷風潮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國際格局客觀上刺激了美國的第三次反壟斷浪潮。法西斯和美蘇霸權的影響不僅反映在美國的外交上,也反映在美國的內政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經濟蒸蒸日上,進入了“黃金時代”。在當時,科技產業加速發展,而傳統工業則變得遲緩。
當時,反壟斷更加註重振興中小企業和民主化風潮。“大魚吃小魚”這樣的合併和收購幾乎難以通過行政機關和法院。作為這個時期最重要的壟斷禁止法——1950年《克萊頓法》的修正案《塞勒—凱弗維爾法》,也設定了“維持一個小型、獨立、分散經營的經濟”的立法目標。中小企業深受這一時代浪潮的影響。1958年,美國中小企業廳(SBA)開始了SBIC計劃。蘋果、Intel、Tesla和美國其他一些知名企業都是在SBIC項目的支持下開始發展起來的。
4)20世紀70年代至90年代芝加哥學派“經濟效率至上”的思想開始盛行
20世紀70年代,美國陷入滯脹危機,新自由主義崛起,芝加哥學派“經濟效率至上”的思想開始流行,他們的觀點也延伸到反壟斷領域。施蒂格勒、德姆塞茲等經濟學家否定了哈佛學派判斷企業是否壟斷所採用的市場份額和集中度標準,其認為判斷一家企業是否壟斷,主要應看經濟效率。而後芝加哥學派掀起“反托拉斯革命的新浪潮”,在新技術時代與哈佛學派的結構主義展開激烈交鋒。
芝加哥學派提供的許多案例表明,追求其他目標實際上是使消費者付出代價,並未提高市場競爭性,這也使得過去一些存疑的做法失效。例如,20世紀60年代基於小市場份額公司的併購案例,被認為是基於錯誤的經濟學,而到了80、90年代,在石化、鋼鐵、航空等許多產業發生的大型公司併購,僅稍加修改就得到了批准。
5)20世紀90年代“新鍍金時代”與新布蘭迪斯學派的興起
隨着互聯網行業的發展,平台經濟和網絡效應開始影響反壟斷法的政策。新的壟斷行為不僅對反壟斷法提出了挑戰,也成為這世紀初美國政府與微軟戰鬥的重要理由。新布蘭迪斯學派和平民主義一樣繼承了布蘭迪斯的見解,在他們看來,反壟斷要考慮的不僅僅是經濟目標,還有政治目標。此外,他們找尋到兩個“鍍金時代”的共同點。新布蘭迪斯學派普遍認為,今天的科技壟斷造成的危害程度不亞於從前的石油、鐵路等壟斷企業。該學派認為,舊的反壟斷框架已經不適用於新時代,在新時期,互聯網企業的壟斷行為也應該被重視起來。於是在該時期出現了著名的微軟壟斷案。
2000年4月4日,法庭宣判微軟違反了美國反壟斷法《謝爾曼法》,認為微軟採取阻礙競爭的手段維持微軟的壟斷地位,傑克遜稱微軟違反了謝爾曼反壟斷法的核心部分。微軟的三項罪名是:1)通過反競爭行為維持壟斷;2)企圖壟斷瀏覽器市場;3)將其瀏覽器與操作系統捆綁。2000年6月,傑克遜法官作出判決:將微軟一分為二,一個專營電腦操作系統,另一個則經營除去操作系統外、微軟目前所經營的其他內容,其中包括Office系列應用軟件、IE瀏覽器等[1]。
從短期來看,當時該壟斷案影響了投資者對科技股的持股信心。以科技股為主的納斯達克綜合指數從3月最高點開始持續暴跌,到9月份跌幅超過25%。由於全球大部分的軟件都是建立在微軟公司的通用軟件基礎上,因此微軟受到重創,也影響了它下游的軟件商的開發。
(二)日本:外部壓力主導,與財閥經濟關聯密切
雖然日本的經濟發展水平遠遠落後於西方發達國家,但其現代工業從一開始就被一些政府特別保護,同時被特權資本所操縱。這類特權資本早年時活躍在商業、金融、交通運輸、工業生產等各個領域,後來在侵略戰爭、殖民掠奪等對外戰爭中擴張,很快成為壟斷資本。這裏的典型代表是三井財閥、三菱集團、住友財閥、安田財閥等。它們的管理形式比較相近,主要是由母公司通過持有獨立公司的股份實現實際控制。
1)50年代首輪反壟斷浪潮興起大型財閥被拆分
日本首個禁止壟斷的浪潮是二戰後美軍進入日本為開端的。當時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敗北,被美軍佔領。美國認為日本財閥的巨大經濟實力是日本實現侵略計劃的經濟基礎。因此,美國從削弱日本的力量、消除威脅的觀點出發,重新構建日本的反壟斷法制度。為了完全排除日本再次發動侵略戰爭的可能性,美國在日本實施了經濟民主化政策,通過解散財閥控制集團等措施來防止經濟實力過度集中。美國首先要求解散三井物產、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財閥,並設立控股公司。1946年4月又設立了控股公司整頓委員會來進行進一步的整頓。
此外,1947年制定了反壟斷法,在法律上認可了壟斷的危害,並對壟斷行為進行了界定和禁止,日本反壟斷法的歷史進程由此開始。當時,這種禁止壟斷的浪潮不僅改變了某個產業,甚至改變了國家的經濟體制,財閥也受到了巨大打擊。
2)60年代財閥捲土重來引發矛盾
隨着時間的流逝,日本對反壟斷的限制又開始逐步放鬆。當時,日本普遍認為過於嚴格的限制,讓本國的經濟活力受到了制約,同時也不利於境外投資。這造成的直接結果是,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反壟斷法基本上停滯不前,財閥的勢力又重新興盛了起來。
20世紀60年代,壟斷導致國內物價激增,引發了巨大的社會矛盾。當時,財閥問題越來越嚴重。為了獲取剩餘利潤,這些實力強勁的經營者通過合同、協定等方式,一同協商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中小企業幾乎沒有生長的空間,限制了市場的良性競爭。
當時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國民收入水平普遍偏低。儘管20世紀50年代時,日本經濟增長勢頭極其迅猛,但老百姓的整體工資水平還沒有達到美國的四分之一。超低的工資水平導致了日本的消費低迷,需求不足,進一步又導致了失業等問題,形成了惡性循環。此外,勞工關係也日益緊張,較低的工資水平和高強度的勞動,讓勞工難以平衡,抗議和遊行運動時有發生。另一方面日本國內經濟發展具有不平衡的特點,當時受壟斷影響,各階層收入差距較大。不同產業、不同地區之間的矛盾比較尖鋭。
日本政府從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觀點出發,制定了很多利好中小企業的政策。日本政府大力提倡中小企業之間的合作,要求同行業的大企業向中小企業提供設備和技術人員的支持來確保整個行業的繁榮。不僅如此,日本政府還制定有關中小企業的一系列法律和規章,並且提供金融政策對其進行支持。從緩和發展不平衡的觀點出發,為促進對後進地區的投資提供大量優惠政策,支援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鼓勵一線城市人民到後進地區發展。中小企業和落後地區的問題在政策的扶持下有所緩解。
3)80年代反壟斷法力度加強
日本政府在1977年再次修改了《壟斷禁止法》,該法律直接指出了物價問題。20世紀80年代,針對日本政治腐敗、貪污、信息不公開、金權政治、密室政治等現實問題,市民要求信息公開,同時積極尋求政治參與。同一時期,日美的經濟貿易摩擦再次燃起,在《日美結構協議》中,美國再次要求日本採取措施防止壟斷。面對當時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日本開始大力發展生活服務產業和娛樂產業,通過第三產業的發展來刺激消費,帶動內需。此外,日本政府還進一步加大了壟斷法力度,在保護經濟持續平穩發展。
(三)歐盟:反壟斷相對較為温和,以保護歐盟共同市場的公平競爭為主旨
與美國和日本相比,歐盟的反壟斷法更加温和。歐盟的反壟斷法側重於保護歐盟共同市場中的公平競爭。此外,歐盟的反壟斷以企業作為主體,執法機關主要調查和處罰企業或企業組織,反競爭行為的責任由實施該舉措的企業或企業組織特定的人直接承擔。相對來説,歐盟更加在乎壟斷後的市場調整,從而保護競爭、保護市場、最終保護消費者。歐盟的目的是,讓不同國家的市場,逐漸成為一個具有完全競爭力的市場,而不受國界的干擾。
歐盟成立時間雖然不長,但在世界反壟斷歷史上也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歐盟曾經處理了著名的谷歌壟斷案,向谷歌開出了43.4億歐元的鉅額罰金。該罰金數額巨大,創下了世界性反壟斷法歷史上的新記錄。歐盟委員會提出了3個具體指控來證明谷歌的行為違反了壟斷法。一是谷歌要求使用Google的搜索引擎才同意讓手機和電腦進入應用市場。二是谷歌禁止製造商銷售軟件。三是谷歌對設備製造商和移動網絡服務提供商將自己的搜索服務作為唯一的預安裝選項的行為給予獎勵。當時,這個事件給相關產業帶來了很大的影響。
2020年下半年,歐洲委員會發表了《數字市場法》和《數字服務法》兩項新的立法提案,用以完善互聯網時代的反壟斷法律空白。其中,在《數字市場法》提案中,對過去3年收益超過65億歐元或上一個會計年度的平均市值至少為650億歐元的企業積極採取維持市場競爭的措施,例如要求該類型企業允許第三方的軟件的正常使用、不能隨意卸載用户自己下載遊戲軟件和應用程序。根據提案內容,如果這些比較頭部的互聯網企業不遵守規則,歐洲委員會可以進行罰款,數值可以達到銷售額的10%。根據需要,歐洲委員會也可以採取包括剝離業務在內的結構性措施。可以預見,在未來,歐盟會加強對數字經濟相關行業的反壟斷管理。
當前全球正掀起新的一輪反壟斷浪潮,無論是美國的谷歌、亞馬遜、臉書,還是中國的阿里、騰訊、美團等互聯網巨頭,都面臨着當局的反壟斷調查或者遭受了行政處罰。那麼為何全球會同步掀起針對平台經濟的反壟斷浪潮,究其原因,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平台經濟的網絡效應為其帶來了極強的擴張能力,導致行業“馬太效應”加劇。與傳統企業不同,平台公司在經濟體系中既非生產者也非消費者,不像傳統企業那樣需要投入大量的生產資料,而是在經濟活動中起到鏈接和中介的作用,其通過科技優勢建立產品、服務、技術、數據等各類資源交互的平台,成為某一經濟領域真正的市場掌控者。這種平台經濟模式具備投入少、邊際擴張成本低等諸多優點,在短時間內資產即可快速增長,並獲取巨量財富。而用户一旦建立與平台之間的聯繫,久而久之就會產生“黏性”,擁有大量客户的優勢平台就會不斷蠶食其他競爭對手的市場份額,極大壓縮潛在進入者的市場空間,一些中小平台可能將會被迫退出,導致行業“馬太效應”加劇。
2)平台經濟過度發展對實體經濟和就業帶來的負面影響,會加劇兩極分化和收入不平等。隨着互聯網平台影響力的不斷擴張,其可以利用自身流量優勢挖掘用户數據牟利。一方面,平台在達到一定的規模之後,可以利用強大的數據獲取和資源調度能力,在分工中佔據產業鏈價值最高的部分,並以此擠壓平台內商家、消費者以及勞動者的福利。另一方面,平台企業通過在境外註冊上市、變更股權架構等方式可以規避許多本應承擔的責任,例如進行“合理避税”等。這種情況下,一旦平台經濟過度發展或者無序擴張,會極大地壓縮商家、消費者和勞動者議價的空間,擴大不同羣體之間的收入差距,並對實體經濟造成強烈的負面衝擊。
3)平台之間的惡性競爭有可能會破壞市場秩序。平台間極易形成惡性競爭局面。相比於傳統產業,互聯網產業的集中度通常要高很多。在傳統產業中,一般都會存在多家實力相當的頭部企業,整個行業通常會呈現出多寡頭競爭或者壟斷競爭的結構;而在互聯網產業,同一個領域只會有一到兩家份額巨大的企業,排名靠後的企業在市場上的份額可以忽略不計。平台通過價格戰、數據壟斷、企業併購等商業手段壓制競爭對手,從而破壞競爭秩序。
4)大型平台逐漸具備公共基礎設施屬性,在某些方面甚至展現出超越國家的能力。在互聯網時代,平台作為一種私人主體,能夠利用技術和資本優勢,通過免費模式掌握海量用户的個人信息、企業的交易信息等大數據,其實已經逐漸具備了公共基礎設施的屬性,但用户卻沒有享受到對應的福利。尤其是在絕大多數個人用户和市場主體都使用同一個或相同的幾個平台時,其完全可以利用平台經濟獨特的商業模式實施價格歧視等行為。此外,壟斷性的平台公司掌握的大量個人隱私存在發生泄露的可能性。平台企業過度收集、過度開發消費者數據等現象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用户的正當權益。
當然,以上是全球平台經濟在近些年發展過程中普遍存在的一些問題。更為重要的是,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發,加速了全球平台經濟反壟斷的進程。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疫情疊加全球流動性寬鬆,導致線上線下經濟的不平衡發展。一方面,疫情及由此帶來的防控措施,對餐飲、旅遊、住宿、航空等接觸式經濟帶來了巨大負面衝擊,催生了大量線上業務需求,而這些由互聯網巨頭控制的領域幾乎成為民眾生活必須的基本服務,也加速了互聯網平台走向壟斷的步伐。另外,疫情爆發後在各國量化寬鬆等貨幣政策刺激下,大量流動性湧入股市,受益於疫情而快速擴張的科技巨頭成為資金追捧的對象。以美國股市為例,2020年3月海外疫情爆發之前,FAANG五大科技巨頭佔美股市值比重呈緩慢上升趨勢,而疫情爆發之後,在美聯儲量化寬鬆政策、市場風險偏好回暖等因素影響下,該指標快速上衝,很快突破10%,最高達到12.8%。
2)疫情的發生加速了互聯網行業的併購浪潮,增強了反壟斷的緊迫性。據不完全統計,僅在疫情爆發的2020年上半年,美國五大科技巨頭(Facebook、蘋果、微軟、谷歌母公司Alphabet、亞馬遜)就已經宣佈近30筆交易,創2015年以來上述公司最快的投資與收購速度,具體如下表所示。另外,據普華永道統計,在對科技、數字和數據資產的強烈需求下,全球併購活動在2021年創下新高,全球公開的交易數量超過6.2萬宗,比2020年大幅增長24%,公開披露的交易價值達到5.1萬億美元,打破了2007年創下的4.2萬億美元的歷史記錄。其中,交易活動的大幅攀升在TMT領域體現得最為明顯,交易量和交易金額同比分別增加32%和48%。這也是大型科技公司收到越來越多審查的重要原因。
(一)我國本輪反壟斷的背景、原因及難點
1、我國本輪反壟斷的背景
2008年8月1日,我國《反壟斷法》正式施行。13年來,我國反壟斷法律制度日趨成熟。現如今,隨着時代的發展以及科技的進步,我國互聯網行業處於快速上升期,平台經濟也隨之迅速發展。不可否認的是,平台經濟在惠民方面大有建樹。但與此同時,市場壟斷、資本無序擴張等問題日益凸顯,價格歧視、隱私泄露、大數據殺熟等一系列問題相繼出現,這些都引發了國家對反壟斷問題新一輪的考量。
2021年是我國的反壟斷監管大年。事實上,政府早已關注到部分互聯網公司壟斷所帶來的負面問題,並在2020年底就開始醖釀互聯網監管舉措。2020年11月政治局會議首次提出了“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同年12月該話題再次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裏被提到,並被列為2021年八項重點任務。2021年2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制定發佈了《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對平台經濟壟斷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另外,2021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經過初次審議並向公開徵求意見。主要原因是在現行反壟斷法中,存在相關制度規定較為原則、對部分壟斷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執法體制需要進一步健全等問題,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在和將來的需要。這些都要求反壟斷法與時俱進,及時修改。
2、我國本輪反壟斷的原因
1)壟斷加速了中小民營企業的“衰亡”。巨頭對於行業的壟斷使得很多創業者未來得及大施拳腳便讓其計劃“胎死腹中”。而在巨頭公司的打壓下,諸多中小企業的生存空間也不斷被壓榨,不論在人才、資本、創新等方面的空間都被巨頭擠壓。隨處可見的“二選一”便是巨頭對中小企業的打壓方式之一。
當前,疫情帶來的衝擊尚存,國際環境複雜嚴峻,國內穩增長壓力巨大,中小民營企業面臨的困難和挑戰重重。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經濟很大程度上是靠着這些千千萬萬的中小民營企業所拉動的。為了給予其更多的生存空間,反壟斷勢在必行。
2)迅猛發展的互聯網行業帶來越界行為。以社區團購為例。在社區團購初期,幾家互聯網平台為了搶佔顧客,採取了大幅的價格補貼戰略。這種嚴重不符合市場規律的“價格戰”對線下商販造成了近乎毀滅性的打擊。而一旦市場被各平台完全壟斷,哄抬物價、質量參差不齊、出現假冒偽劣商品等有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便會出現。另外,壟斷性的平台公司掌握的海量信息,包括大量的個人隱私,都有發生泄露的可能。除此以外,近年來,壟斷巨頭將資本的“觸手”逐漸深入金融、房地產、教育等諸多涉及民生乃至國本的領域,也使得反壟斷的執行迫在眉睫。
3)共同富裕是大環境。2021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一次會議,強調“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要從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促進共同富裕的戰略高度出發,促進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本次會議對反壟斷和共同富裕進行了統一定調。
近年來,國家嚴格執行的 “房住不炒”、“教育雙減”、“醫藥集採”等多項政策以及近期推進的“東數西算”等系列重大工程都體現了實現共同富裕的決心。2020年爆發的新冠疫情又對低附加值、勞動密集型行業產生衝擊,使得低收入人羣的生活質量驟降。在此背景下,由於壟斷會帶來社會福利的進一步降低,加劇了不同羣體、不同收入階層之間的貧富差距,因此反壟斷毫無疑問是符合共同富裕訴求的。
4)維護市場權力和社會穩定是核心要義。當前,我國互聯網平台經濟已經逐步生態化,互聯網公司的勢力滲透至社會的各個領域。互聯網公司也不再滿足於技術上的壟斷,而是通過掌握信息和數據資源,以獲取更大的經濟權力。隨着互聯網公司掌握越來越多的數據信息、算法乃至資本優勢,其對社會的掌控能力便會逐步提高。
僅從上文提及的社區團購事件中,我們便可以看到,數家互聯網巨頭便可以操縱物價,對民生經濟產生較大影響。並且諸多互聯網公司涉足金融信貸等領域,在風險防控制度不到位的情況下,有可能會放大金融系統的風險。而其掌握的包括個人出行、消費習慣等各類行為偏好數據,一旦被不正當利用,很可能導致個人隱私的泄露,乃至危及社會穩定。
以上表明互聯網平台反壟斷不僅是在經濟、技術上的問題,也是社會治理和社會安全方面的問題。
3、我國本輪反壟斷過程中面臨的難點
1)平台經濟反壟斷擁有認定難題。平台經濟具有涉足領域廣、涵蓋層面多的特點,且平台的用户存量和粘性均很高。因此,當平台進行業務的推廣時,很難在短時間內認定是否存在壟斷行為。當前對壟斷行為進行認定時,市場份額是重要的一個指標,但是過於依賴市場份額容易出現“一刀切”的問題。有關部門也提出以控制市場的能力、財力和技術條件、依賴程度、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等方面來考量壟斷行為的界定。但是由於實踐經驗的缺失以及平台經濟的特殊性,其效果仍有待觀察。
2)相關反壟斷法律法規仍存在欠缺。互聯網經濟發展速度快、業務模式不斷創新,且其更新換代的速度越來越快。然而,法律方面的制定總是有滯後的。一部完善的法律從起草到發佈需要很久的時間,而這種滯後性無疑為互聯網平台的壟斷行為提供了“鑽空子”的空間。
3)壟斷行為監管存在技術難題。當前大型互聯網平台擁有着最先進的技術,可以通過多種手段打壓對手,並且逐步升級的算法也使得交易隱私性越來越強。在快速迭代的互聯網技術面前,監管技術和規則很難及時進行更新和調整。此外,在對壟斷問題的處理上,監管介入的時機也是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若過早可能中斷創新,過晚則可能錯失良機,介入時機也是監管面臨的一大難題。
(二)海外經典反壟斷案例的梳理
我們在判斷反壟斷之下哪些產業領域存在投資機會時,重點參考了歷史上每輪反壟斷中比較典型的案例,分析每輪反壟斷的相關政策措施對具體企業或者行業的影響,從中找出產業投資方面的一些啟示。
例如,像AT&T拆分之後,由於其承諾不製造晶體管,一大批後繼者進入市場,飛歌、IBM等公司迎來了在晶體管方面崛起的機會。由於這推動了半導體行業的發展,日後個人計算機的時代也由此拉開了帷幕。像日本在大規模反壟斷之後,資本逐漸湧入了水利、用電等民生領域。時代發展造就更多新興行業,反壟斷本身不能左右產業演進規律,但卻能夠通過重塑市場秩序,加速這一變革進程。
(三)本輪反壟斷下的投資機會
縱觀美日歐的反壟斷歷史,每次大規模反壟斷之後便會有新興行業投資機會的出現。主要是因為反壟斷運動使得行業中的資本不再集中,更多創新領域開拓者或者行業中的後繼者將獲得一定機會。結合本次平台經濟反壟斷的背景,未來在以下領域可能存在一些投資機會:
1)工業互聯網、5G等新基建行業
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中,習近平主席在共同富裕的主題下提到要“保護合法致富,促進各類資本規範健康發展”。由此可見,共同富裕大背景下,反壟斷也是其中重要一環。而反壟斷實施的過程中,可以使資本流向一定程度上被重置,即無序的“不良資本”被打壓,而流向改善國計民生領域的“良性資本”增多。例如,以5G、工業互聯網、人工智能等為代表的新基建行業,既能夠起到擴內需、穩就業、保障民生的目的,又能夠發揮促進我國產業轉型的作用,有望成為吸引資本流向的重要出口。
2)高端製造業、醫藥健康等產業
反壟斷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促進創新。2021年7月31日,中央政治局會議強調要“強化科技創新和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加強基礎研究,推動應用研究,開展補鏈強鏈專項行動,加快解決‘卡脖子’難題”。在資本由無序擴張轉向有序流動的過程中,這些亟待解決的“卡脖子”問題也有望成為資金率先流向的領域,相關產業有望出現新的投資機會。
例如,像芯片等高端製造業以及醫療健康等產業。對於前者而言,當前我國芯片和光刻機等距離國外先進水平仍有兩代甚至更多的代差,對於後者而言,目前我國近90%的醫療器械企業均為中小企業,技術含量較低,高端設備需要大量依賴進口。隨着反壟斷的不斷深入,依靠平台壟斷地位牟利的資本可能轉向去解決這種國民經濟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中的“痛點”,促進相關行業創新和產品升級。
3)元宇宙等虛擬世界產業
在反壟斷的強監管下,互聯網巨頭在遭受打壓後,其對現實生活的滲透將逐漸縮小。轉而尋求對監管尚未涉足的虛擬世界的掌控。例如,將虛擬現實、大數據等技術結合起來的元宇宙。在元宇宙中,去中心化、強自治性等性質為資本的浸入培育了土壤,更為寬鬆的環境以及更為新穎的空間場景使得“元宇宙”等虛擬世界產業很有可能會成為反壟斷後資本湧入的又一片“熱土”。
風險提示
(一)全球政經形勢變化超預期
(二)國內反壟斷政策變化超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