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自格隆匯專欄:中信證券研究,作者:楊澤原 丁奇 馬慶劉
財政部制定印發《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在具體場景細化助力政策落地和產業發展,同時完善資產負債表相關列示和披露規定反映數據價值。相關政策為數據定價提供了指引,有助於數據要素產業加速落地,有望持續推動我國數字經濟發展和數字中國建設。建議關注數據、場景、產品壁壘深的行業龍頭企業。
▍事項:
2023年8月21日,財政部制定印發《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暫行規定》較2022年12月的徵求意見稿明確了施行日期,並在數據入表和相關會計事項披露上進行了進一步細化明確。
▍從三大場景明確指引,加速企業數據資源入表。
《暫行規定》對數據在三種場景下的會計處理方式分別進行指引:
1)對於內部使用的數據資源,外購成本在符合會計準則的情況下可計入無形資產,主要包括直接支出(購買價款、相關税費)、利用成本(清洗、標註等)、相關開支(鑑權、質量評估等),同時明確用於研發的數據資源當中,只有開發階段的相關支出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2)對於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在用於對外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應按照相關規定將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3)企業日常活動中持有、最終目的用於出售的數據資源,在符合規定條件情況下,應當確認為存貨。對比徵求意見稿,《暫行規定》對於數據入表提出了更加明確的場景指引,細化了場景下的具體細則,有助於不同類型企業數據資源有效入表。
▍完善資產負債表相關列示和披露規定,規範化產業發展。
根據《暫行規定》要求,企業可結合實際情況在資產負債表內“存貨”、“無形資產”、“開發支出”項目下增設“數據資源”項目,並按照“外購”、“自行加工”、“其他方式取得”分項列示。同時,《暫行規定》針對上述“無形資產”和“存貨”項目的提出具體披露要求:
1)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數據資源,企業應披露使用壽命、攤銷、減值等信息,同時披露所有權或使用權受限和重要的單項數據資源,以及資本化的數據資源研發支出金額;
2)確認為存貨的無形資產,企業應披露成本確認方法、跌價準備等信息,同時披露用於擔保和重要的單項數據資源;
3)除上述要求外,允許企業視情況自行披露應用場景、業務模式、安全保護等信息,進一步反應數據資產價值。《暫行規定》加強了數據相關信息披露,有助於對企業數據入表加強監管,規範數據要素產業發展。
▍新規利好數據資源密集型企業及相關產業鏈,加速產業化落地進展。
新規出台有望從三方面利好相關企業:1)具備數據資產的企業可通過銷售相關數據資源直接增加收入;2)企業可以通過資本化數據支出的方式改善經營利潤;3)新資產入表有助於降低企業資產負債率,帶動企業融資環境改善。《暫行規定》的出台有望提高企業參與數據產業化的意願,有助於數據要素產業加速落地,持續推動我國數字經濟發展和數字中國建設。從產業鏈來看,新規對數據資源擁有者、數據加工/處理等服務者、數據基礎設施建設者、數據安全提供商等企業將帶來不同程度利好。
▍風險因素:
政策推進不及預期;數據要素體系建立速度不及預期;政府IT預算支出不及預期。
▍投資策略:
《暫行規定》出台為數據入表提供了指引和規範,利好數據密集型企業表觀業績和信貸環境改善,有助於數據作為全新生產要素為企業發展注入活力,助力企業加速融入數字中國宏大版圖。未來,隨着數據要素產業落地節奏提速,我們預計未來國內將加速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加快構建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中國。建議關注:1)大數據基礎設施;2)數據處理/加工;3)政務數據體系建設/運營者;4)數據安全&加密。
注:本文來自2023年8月22日《計算機行業重大事件點評——數據入表暫行規定發佈,產業化落地加速》,分析師:楊澤原 S1010517080002 丁奇 S1010519120003馬慶劉 S101052209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