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週六起電子煙產銷商須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
國家菸草專賣局公佈,關於加強電子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週六(10月1日)起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的電子煙市場主體應當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電子煙管理辦法》、《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家菸草專賣局各項配套政策規定等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依法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菸礆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主體等應當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進行交易。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菸礆等的運輸,應當接受菸草專賣局監管,並根據相關規定製作、隨附物流單證。
當局重申,未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律不得開展電子煙相關生產經營業務,獲證主體不得超許可範圍開展生產經營業務。任何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電子煙管理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以外的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菸礆等。不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即沒有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不得在境內市場銷售。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與通過技術審評的產品信息必須保持一致等。
此外,當局提及合理設置電子煙監管過渡期,過渡期內所有符合條件的既存電子煙市場主體的許可證已全部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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