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譴責明發集團(00846.HK)及對四名前董事採取紀律行動
聯交所公布,譴責明發集團(00846.HK)以及其前執行董事兼首席運營官黃連春及前執行董事黃麗水,並對前非執行董事兼主席黃煥明和前執行董事兼首席執行官黃慶祝作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並進一步指令黃連春及黃麗水須接受培訓。
該公司及上述董事承認各自的違規事項,並就案中違反《上市規則》一事與上市科達成了和解。
事緣於於2013年至2015年間,黃煥明促使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訂立多項涉及貸款及出售資產的協議,導致五年內出現多次資金轉移及該公司的財務業績延遲刊發,其中部分交易為須予披露及關連交易,但黃煥明沒有匯報董事會徵求批准。該公司並未遵守公告及股東批准規定。
黃慶祝、黃連春及黃麗水知悉及參與批准其中部分的協議/資金轉移。他們未能就這些交易履行董事職責,也未能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亦沒有確保公司有充足而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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