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4月25日丨太平洋航運(02343.HK)公佈,於2022年4月25日,發行人(PB Issuer (No.5) Limited,為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公司及交易經辦人訂立有關建議轉換要約的交易經辦人協議,據此發行人及公司已委聘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作為交易經辦人,以(其中包括)協助發行人及公司根據建議轉換要約的條款向債券持有人收集轉換接納書。
發行人及公司擬邀請債券持有人於2022年4月25日下午四時三十分(香港時間)至2022年4月28日下午三時正(香港時間)(倘若在此時間前已達到最高接納金額,則可提前結束)之間的任何時間,根據可換股債券的條款及條件以及本公吿所載程序提交轉換通知書,將其持有的可換股債券轉換為股份。
最高接納金額應為1.05億美元,為60%未贖回可換股債券,即發行人將支付提前現金激勵或現金激勵的可換股債券的最高本金金額。因此,發行人將只就本金金額不超過1.05億美元的可換股債券支付提前現金激勵或現金激勵。譬如説,倘若就全數最高接納金額支付提前現金激勵,發行人應支付的總金額將為1522.5萬美元。
於公吿日期,未贖回可換股債券的本金金額為1.75億美元。假設最高接納金額按每股1.93港元的轉換價進行悉數轉換,則60%未贖回可換股債券將可轉換為426,316,321股股份,佔公司於公吿日期已發行的股本約8.83%及公司因發行轉換股份而擴大的已發行的股本約8.12%。假設未贖回可換股債券按轉換價進行悉數轉換,則未贖回可換股債券將可轉換為710,527,202股股份,佔公司於公吿日期已發行的股本約14.72%及公司因發行轉換股份而擴大的已發行的股本約12.83%。在轉換未贖回可換股債券後將予發行的轉換股份將在所有方面與有關轉換股份的持有人記入公司股東名冊之相關日期當時已發行的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公司將運用特別授權以發行轉換股份,因此毋須經公司股東另行批准配發及發行轉換股份。
建議轉換要約旨在優化公司資本結構。債券持有人的轉換將削減借貸淨額、加強公司的權益資本和降低財務開支,因此對其資產負債表產生去槓桿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