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倘外賣平台未盡審查義務 須承擔連帶責任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日)發布《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將於3月15日起施行。
具體規定包括外賣平台需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衛生資質及經營許可證等審查,倘未盡審查義務,須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司法解釋第18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平台經營者未依法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台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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