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8月2日丨酷派集團(02369.HK)發佈公吿,公司及其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即陳敬忠先生及謝維信先生)於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於2021年7月29日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交的呈請書中,各自被列為答辯人之一。證監會亦於呈請書中將有關期間的若干前任董事列為答辯人。
證監會於呈請書中指出(其中包括),(i)於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間,公司的業務或事務乃以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1)(b)、(c)及(d)條所述的方式進行,及(ii)應訴董事未能以應有的合理謹慎、技能及勤勉履行彼作為公司管理層的職責。證監會已向法院提出呈請,其中包括(i)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2)(d)條對各答辯人發出命令,要求彼等於法院認為適當期間內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任何香港上市或非上市法團(包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或聯屬公司)的董事、清盤人、或財產或業務的接管人或管理人;(ii)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2)(e)條對各答辯人發出命令,要求答辯人賠償公司及╱或集團所遭受的損失,數額為人民幣8392萬元,以及相關的利息;及(iii)在代替上文(ii)的情況下,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2)(b)及214(2)(e)條發出命令,要求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認為適當的任何或全體答辯人提出民事訴訟或促使公司相關附屬公司提出及╱或公司相關附屬公司提出有關訴訟,以追回損失。
公司強調,董事會的組成於有關時期之後已發生重大變化。其他現任董事並非呈請書的答辯人。董事會目前預計呈請書不會對集團的業務營運或財務狀況產生任何重大不利影響。同時,公司正就呈請書尋求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