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周六起可持7日內新冠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往返粵澳
澳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公布,因應廣東省疫情風險降低,經多方協商決定,自今年7月10日零時起,所有往返廣東省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士所須持有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由48小時內作出調整為7天內作出。
應變協調中心表示,未能出示上述證明的非澳門居民可被拒絕入境,而澳門居民則會安排往指定檢測地點接受病毒核酸檢測並等待檢測結果,而有關檢測結果不可用作再次出入境的用途。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拒絕接受入境要求的醫學檢查者,可被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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