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藝文
來源: 上海證券報
昨日晚間,北京證監局官網發佈了《關於對武超則、金戈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下稱《決定》)。
《決定》稱,經查,中信建投證券發佈的某研究報告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研究依據不充分,研究報告參考資料未經規範信息源確認,關鍵數據交叉驗證不足,數據基礎不紮實;二是研究方法不夠專業謹慎,分析邏輯客觀性不足,以預測數據和假設條件主觀推定結論。北京證監局決定對武超則、金戈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北京證監局稱,中信建投分析師武超則、金戈的行為違反了《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8號)第九條規定。武超則、金戈作為該研究報告署名證券分析師,對研究報告內容負有直接責任。根據《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上述兩分析師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記者注意到,早在11月30日,北京證監局也發佈了一則類似的公告。
北京證監局稱,經查,中信建投證券發佈的某研究報告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研究依據不充分,研究報告參考資料為電子平台個人賬户上傳文章,未進行規範信息源確認,關鍵數據交叉驗證不足,數據基礎不紮實;二是研究方法不夠專業謹慎,分析邏輯客觀性不足,以預測數據和假設條件主觀推定結論。
上述問題反映出中信建投對該份研究報告的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不到位,違反了《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8號)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根據《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中信建投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中信建投應進一步加強對研究報告的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切實提升製作、發佈研究報告的質量。中信建投應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記者注意到,除了中信建投的分析師外,今年還有多家的券商分析師被監管約談或處罰。
今年7月,江蘇證監局發佈處罰決定書。時任東吳證券的兩名分析師馬浩博、湯瑋亮被證監局處以罰款。
經查,2016年10月14日,東吳證券發佈馬浩博、湯瑋亮作為證券投資諮詢分析師署名的《福成深度報告二:3個100億支撐市值翻倍》(以下簡稱《福成研報》)。2016年10月25日,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成股份或公司)發佈《河北福成五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對《福成研報》有關內容予以澄清。
《福成研報》多處內容存在虛假陳述和信息誤導,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七條所述違法行為。
此外,今年1月,湖南證監局對方正證券分析師郭麗麗採取監管談話措施。
經查,方正證券未對郭麗麗在微信羣發佈的某上市公司研究報告進行合規審查,也未根據公司制度由合規質控人員對所發佈研究報告的微信羣進行監督,上述情況違反了《發佈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十條的規定。
郭麗麗作為公司證券分析師,未將該研究報告提交公司進行合規審查,也未根據公司制度提請公司合規質控人員對微信羣進行監督,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違反《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證監局決定郭麗麗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
記者注意到,監管層對於研報發佈的不合規不合法行為,監管力度持續加大。
2019年1月,監管層向券商下發《加強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流程管理規範證券分析師服務客户活動》的通報。通報列舉了相關違規執業案例,並提出了監管要求,強調要加強研報發佈規範。
2020年5月22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宣佈,為加強對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自律管理,促進證券研究業務健康發展,協會組織對《發佈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範》《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準則》進行了修訂,自2020年6月21日起實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明確,證券公司要加強研究報告質量管控,提升研究報告質量,引用信息和數據來源時,應對引用信息和數據來源進行核實,審慎使用,且研報中不得有“低俗”“煽動性”詞語。
2020年9月,監管部門向券商下發了《證券期貨機構監管通訊》。文件顯示,深圳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轄區某證券公司發佈的研究報告,對上市公司有關重大交易的表述與該公司此前發佈的公告內容不一致。
深圳證監局表示,實踐中,個別證券分析師為了抓住熱點個股、行業研報發佈時機,壓減調研、分析、撰寫時間,導致研報內容出現“硬傷”,對公司聲譽造成一定損害。對此,深圳證監局提示轄區證券公司應以此為戒,將質量控制和合規審查機制落實到位,確保所發佈的研究報告符合“合規、客觀、專業、審慎”的底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