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毛振華
來源:中國宏觀經濟論壇 CMF
當前數據行業快速發展,同傳統的行業大有不同。具體來看,數據行業有如下三個特點:
首先,數據產業具有集聚效應。數據產業以大數據為基礎,由於數據的集聚使得數據企業收益更為快速增長,進而企業規模容易快速擴大;然而,一個企業達到一定的規模就容易產生壟斷,但是數據行業的新特點導致對其不能像傳統壟斷企業一樣一概而論。
其次,數據產業與用户隱私直接相關。數據的收集、加工和運用多在一家企業內實現。很多數據企業最初都是免費收集數據,並不能直接帶來收益,而是通過利用收集的數據發展其他業務產生收益, “羊毛出在豬身上”就是這個道理。但是數據往往涉及到很多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在發展其他業務時很容易出現泄露隱私的問題,是監管需要重點關注的地方。
最後,數據產業市場易產生壟斷。數據產業發展迅速,導致企業未來出現的競爭者很可能不是同業競爭者,進而贏者通吃特點顯著,頭部效應明顯,所以數據行業是併購多發的領域,為此數據行業非常容易產生壟斷。“黑暗森林”法則很好的解釋了數據行業的發展:在資源有限的背景下,企業會向一切懷疑的地方“開槍”,向有動靜的地方“開槍”,只要出現其他可能會對自己造成影響的企業,就立馬收購或者“消滅”。具體來説,數據行業的壟斷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資本市場的偏好,大量集資形成資本優勢,用不菲的價格收購潛在的競爭對手。這就導致競爭對手不能充分發展,某些技術尚未出現就夭折了,只有少部分技術在被併購後繼續發展。另一方面,併購能夠對企業賦能,投資給企業帶來的效益非常可觀。未來監管需加大對數據企業併購的重視程度。
近年來,數據行業在我國快速發展,但相關法律法規遠落後於其發展速度。從這點來説,我國的數據行業是在無序和自由競爭的背景下發展起來的,如果相應的法律法規和監管跟不上數據行業的發展速度,那麼將造成嚴重的後果。根據數據行業的特點,具體應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出台,構建相對完善的數據行業監管體系:
首先,構建全流程的數據行業監管體系。數據作為一種特殊的資源,又涉及到個人隱私,所以數據行業的無序運行是非常可怕的。比如,當前基於公眾利益實行健康碼,收集了我們所有的信息,而且今後健康碼必然要進一步應用,作為當前國內最大的數據集合體,是需要重點監管和研究的對象。健康碼是出於全國疫情防控推出的,是一種應急手段,但在應急過後,如果還要繼續使用的話,政府還有沒有這個權利?或者政府能否有把這些數據轉移到某些單位的權利?這一點的思考很有必要,但是更為重要的是考慮數據企業的行為。有些企業通過自身的經營優勢獲取了大量的數據,進而通過這些數據獲取收益:一方面,利用這些數據進行橫向擴張;另一方面,通過出售這些數據增加利潤,但數據是否脱敏不得而知,因為即便未脱敏,也沒有相應的監管。由於數據行業的特點,對數據的監管以行業來區分不現實,需要有一個科學的分類,要從產生數據、收集加工整理數據和利用數據三個方面進行監管。首先,對收集數據進行監管意味着數據企業不能無緣無故的收集數據;其次,企業收集數據的方法和技術要有相應的監管;最後,對數據的銷售要加強監管,保障數據相關方的利益。未來還需要建立專門的具有發放牌照權利的數據監管機構,使得數據的收集、加工、整理、銷售和服務作為一個專門的業態接受監管。
其次,剝離大企業的數據處理機構,構建獨立第三方平台,反壟斷與科技創新的有機結合。數據行業中的企業非常容易形成壟斷。主要是由於數據行業中的大企業可以廣泛地收集數據,最後賣給競爭對手,但出售數據並不能真實反映市場的信息,而競爭對手又沒有其他的數據來源,所以數據壟斷企業客觀上有限制競爭對手發展的條件。比如當前做小貸的大型互聯網企業,他們會把數據賣給銀行,銀行基於這些數據開展小貸業務,但很有可能的情況就是這些大型互聯網企業出售的數據是剔除優質資源的數據。因此,從規模上對數據企業的反壟斷並不能解決核心問題,需要對數據產業鏈進行科學分類,分類的核心就是限制企業的業務範圍,禁止數據企業覆蓋全產業鏈。考慮到出台政策應不影響當前業態的發展,一個有效的方法就是剝離大公司的數據收集處理部門。金融業也有過先例,比如香港匯豐銀行曾經擁有香港70%左右的金融客户數據,但在沒有相應監管的背景下匯豐並不願意把數據提供給其他機構使用,因為其他機構使用匯豐的數據後會提升防風險能力,也就意味着提高了匯豐競爭對手的優勢。但後來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推動,經過金融監管當局、同業協會的安排,匯豐銀行通過參加了徵信組織提供這些數據,徵信組織把這些數據提供給其他香港金融機構使用,有效的提高了香港整體金融防風險的能力。
再次,要明確數據產權,保護隱私。當前歐美都已經對數據行業的發展有所重視,美國對數據行業的監管是按照此前對傳統產業的反壟斷條款制定的;歐盟則是基於隱私保護的一些條款,對數據行業限制更大。當前,我國把數據定性為一個生產要素,那麼數據作為生產要素就有了權屬問題。數據作為一種特殊的生產要素,具有所有權和用益權兩重屬性,所以不能簡單的歸企業、個人、收集信息的平台或者使用數據的機構中的一方單獨享有。因此數據行業法規體系的建設應在產權理論的基礎上,以反壟斷和隱私保護為框架,在保護數據所有者權益的前提下,滿足數據處理者和使用者的需求,實現多方共贏,促進大數據產業的發展。
最後,要平衡好加強監管與保護創新的矛盾,不能因為加強監管而扼殺企業的創新。近年來我國的數據產業快速發展,而且整個行業已經跨過了初創期,但由於監管跟不上,出現了很多問題。所以監管要及時跟上數據產業的發展步伐,規範數據行業的發展,少走彎路。具體來説,我們需要有機結合美國和歐盟的法律框架,同時根據中國自身的特色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推動數據企業得到更全面、更準確的數據,提升這些企業的數據運維水平,提高數據運用的效果,進而使超級企業壟斷數據變成壟斷行業、變成對其他中小企業遏制的這種情況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