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情况 为了更好地识别及建立绿色环保业务作为独立企业的价值,发掘光大环境股东的股东价值,光大环境将其绿色环保分部中的三个细分部,即生物质综合利用业务、危废及固废处置业务及光伏发电及风电业务从光大环境的业务体系中分拆而出,并作为境外上市主体。 在此背景下,发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依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注册成立为获豁免有限公司,并作为境外上市主体。发行人设立时,法定股本为50,000美元,分为50,000股,每股票面价值1.00美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