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自格隆匯專欄:招商宏觀謝亞軒;作者: 林喜鵬
核心觀點:
3月7日下午,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祕書長肖捷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説明。我們認為,金融監管架構改革體現了大力發展直接融資市場,從全局角度管控金融風險,在不斷借鑑國外監管經驗基礎上,進一步落實、強化監管職能,為金融控股公司後續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架構為“一委一行兩會”的金融監管架構,一委即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兩會分別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次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對金融監管架構的改革包括: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基礎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將中國人民銀行的日常監管職責、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中國證監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並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負責公司債和企業債的發行審核工作;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合併地方金融監管職能,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牌子;按照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管理規定,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管理的市場經營類機構剝離,相關國有金融資產劃入國有金融資本受託管理機構,由其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責。
金控監管架構向國際靠攏。一方面,金融監管架構改革借鑑了發達市場經驗,優化了我國原有的金融監管架構;另一方面,將中國人民銀行對於金融控股公司的日常監管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等金融監管架構改革進一步強化了相關監管職能、為金融控股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風險提示:政策變化以及市場不及預期
以下為正文內容:
1.1現行金融監管架構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架構為“一委一行兩會”的金融監管架構,一委即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兩會分別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其中,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包括金融穩定、發展和監管協調;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和宏觀審慎管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在對銀行業和保險業進行統一監督管理,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運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1.2金融監管架構改革具體舉措
3月7日下午,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祕書長肖捷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説明。其中,對金融監管架構的改革包括以下具體舉措:
1.2.1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根據國務院提請的改革方案,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統一負責除證券業之外的金融業監管,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統籌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強風險管理和防範處置,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是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基礎組建,不再保留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時,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入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1.2.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整
根據國務院提請的改革方案,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調整。
首先,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由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其次,將之前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企業債券發行審核職責統一劃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負責公司債和企業債的發行審核工作。
1.2.3合併地方金融監管職能
根據國務院提請的改革方案,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合併地方金融監管職能。地方政府設立金融監管機構專司監管職責,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牌子。
1.2.4剝離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管理的市場經營類機構
根據國務院提請的改革方案,將中央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剝離,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按照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管理規定,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管理的市場經營類機構剝離,相關國有金融資產劃入國有金融資本受託管理機構,由其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責。
截至2022年9月,已有三家公司獲批金控牌照,分別為中國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籌)、北京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同時,光大集團、萬向控股的金控牌照申請也已獲人民銀行受理。
金融監管架構改革體現了大力發展直接融資市場,從全局角度管控金融風險,在不斷借鑑國外監管經驗基礎上,進一步落實、強化監管職能,為金融控股公司後續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奠定基礎。
2.1金控監管架構向國際靠攏
美國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方面,美聯儲接管幾乎所有集團層面監管,對集團母公司進行審慎監管;其餘對應監管部門負責對各個子公司進行牌照批覆及日常監管。
1999年,美國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開啟了對金融混業經營認可之先河,也為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打下根基。《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必須為集團控股公司,即本身不開展業務,主要職能為申請牌照、管理子公司運作等;對金控集團法人主體的監管由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負責,控股集團中的子公司仍沿用分業監管模式,由各監管職責部門具體負責。
次貸危機以後,新出台的《多德-弗蘭克法案》對監管權力的分散問題進行了一定的修正,進一步加強了美聯儲在宏觀審慎方面的職能與監管權限。美聯儲在履行監管職責時,一般不直接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附屬機構,而是儘可能地採納具體監管部門的檢查結果和意見,以免重複監管。
2.2做實監管職能推動金控公司平穩發展
組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並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及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合併地方金融監管職能等金融監管架構改革舉措進一步坐實了相關監管職能、為金融控股發展建立了良好的監管制度基礎,有望推動未來金融控股公司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注:本文為招商證券於2023年3月8日發佈的《【招商證券林喜鵬】金融監管架構改革及其影響——金控專題系列報吿之七》;報吿分析師:林喜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