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創新航(03931.HK)被判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300750.SZ)發明專利權產品
中創新航(03931.HK)公布,有關寧德時代(300750.SZ)針對公司及福州倉山埃安汽車銷售服務就「鋰離子電池」(ZL201910295365.4)(本次涉訴專利)提出的知識產權侵權索賠,公司於昨日(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發明專利權(專利號:ZL201910295365.4)的產品,並於15日內賠償寧德時代經濟損失3,580萬元人民幣(下同),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79.8萬元,賠付合理支出20.27萬元,及駁回寧德時代的其他訴訟請求。
公司指出,收到福州中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後,即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涉訴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尚未對該無效案件作出裁決。因此,公司目前無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審判賠額。
公司認為,動力電池領域的技術進步和產品迭代速度快,涉訴產品處於其生命周期末期,且已被公司更優性能的新款產品迭代。此外,福州中院的一審判決並非終審生效判決。公司將在上訴期內就該一審判決向最高院提出上訴,尚無法確定終審判決時間和結果。公司將視最高院的訴訟終審判決和專利無效終審判決,確定是否需要依據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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