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監局:依法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總局出台《關於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指出,經營者推動或者可能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認定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健全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應急機制,研判分析價格走勢,提高價格異常波動的敏銳性,增強監管的預判性、有效性、針對性。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環節、重點商品的價格監管,依法查處哄抬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
其中:生產環節經營者,如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儲存數量或者儲存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其次,流通環節經營者,如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商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儲存數量或者儲存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不過,如經營者存在前款規定情形,但能夠證明其行為屬於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要求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調撥的,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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