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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靡華爾街的SPAC要來港交所了!除了向散戶say NO,和美版還有哪些不同?
uSMART盈立智投 09-18 10:14

SPAC即將登陸港股!

9月17日,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刊發諮詢文件,就建議在香港推行SPAC上市機制徵詢市場意見。

業內人士認爲,相比於美國的SPAC制度,中國香港版的SPAC制度要更保守一些,這也體現出探索中的新上市制度對於投資者的保護作用。

SPAC首發募集資金至少10億港元

SPAC即“特殊目的併購公司”,在美國被稱爲“空白支票公司”(Blank Check Company)的衍生形式,該公司的成立沒有任何商業目的或承諾,只是爲某些未來未定義的對象募集資金。

SPAC由最初的發起人組成,目的是通過 IPO 籌集資金,然後將其用於購買現有業務。在SPAC 的 IPO 中籌集的資金必須存放在計息信託賬戶中,直到確定合適的目標企業爲止。然後,該資金只能用於爲目標企業的收購提供資金。

SPAC本身需在有限的時間內確定目標並完成收購,通常爲 IPO 後 18 到 24 個月之間。如果 SPAC 無法在適用的截止日期之前完成收購,則 IPO 中籌集的資金將有資金附帶利息返還給投資者。

聯交所就有關SPAC的建議,以及爲落實相關建議而訂立的《上市規則》條文擬稿徵詢市場意見;諮詢期由今天起爲期45日,至2021年10月31日爲止。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香港交易所作爲亞洲領先的全球新股市場,一直致力提升上市機制,力求在適當的投資者保障、市場質素與市場吸引力之間取得良好的平衡。香港引入SPAC上市制度可爲市場提供傳統首次公開招股以外的另一渠道,吸引更多來自大中華區、東南亞以至世界各地的公司來港上市”。

數據顯示,美國上市 SPAC 的首次公開發售集資額於去年大幅上升,由2019年的136億美元升至2020年的834億美元。於2021年上半年,美國上市SPAC新股共358只,首次公開發售所得款項達1110億美元,已超過2020年全年數字。

港交所表示,香港作爲國際金融中心,與美國的證券交易所競逐爭取來自大中華及東南亞地區公司的上市。於過去三年,共有12家大中華及東南亞公司透過SPAC併購交易於美國上市。

港交所指出,此舉是爲了讓香港維持具競爭力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繼續吸引大中華及東南亞公司於香港上市,否則這些公司可能會透過 SPAC 併購交易於其他地方上市。

截至2021年7月13日,有25家總部位於大中華區的SPAC在美國上市,首次公開發售所得款項共約42億美元(331億港元),當中20只的總部設於香港,五隻的總部設於內地。此外,亦有數家總部不在這些地點的SPAC是以大中華區爲業務重心。

港版SPAC需要什麼樣的參與者?諮詢文件指出,SPAC證券將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和買賣。進行SPAC併購交易後買賣繼承公司的股份將不受此限。SPAC發起人須符合適合性及資格規定,而SPAC必須有至少一名SPAC發起人爲證監會持牌公司並持有至少10%發起人股份。

攤薄上限方面,發起人股份建議以首次公開發售日期的所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0%爲限;另外亦建議行使權證所造成的攤薄比率同樣限於30%。此外,SPAC預期從首次公開發售籌集的資金須至少達10億港元。

此外,對於SPAC交易港交所的諮詢文件中也有規定。應用新上市規定,繼承公司須符合所有新上市規定,包括最低市值規定及財務資格測試。獨立第三方投資方面,強制性規定,獨立第三方投資須佔繼承公司預期市值的至少15%至25%,以驗證繼承公司的估值。

值得留意的的是,諮詢文件指出,下列情況發生前,SPAC必須先給予股東贖回股份的選項:進行SPAC併購交易、SPAC發起人有變動、以及物色合適的SPAC併購目標的期限延長。

此外,退市除牌方面,諮詢文件文件中也有規定。即如果SPAC未能在24個月內公佈SPAC併購交易,或未能在36個月內完成SPAC併購交易,SPAC必須清盤並將籌得的所有款項,和另加應計利息退還給股東。隨後聯交所會將SPAC除牌。

和美版SPAC有何區別?

美國是SPAC的最早發起地。

第一,上市規模要求更高。港交所建議,赴港SPAC上市籌資規模至少爲10億港元(約合1.3億美元),而美國納斯達克資本市場的最低市值要求爲5000萬美元,紐交所爲1億美元。從上市門檻來看,港交所的要求更高。

第二,發起人與投資者資格更嚴。港交所建議SPAC發起人須符合適合性及資格規定,必須有至少一名發起人爲證監會持牌公司並持有至少10%發起人股份。

此外,港交所SPAC證券將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和買賣,港交所還建議SPAC須將SPAC股份及SPAC權證各自分發予至少75名專業投資者,當中須有 30 名機構專業投資者。而美國證監會並無此方面的限制。

第三,SPAC普通股、認股權證方面有區別。交易安排方面,港交所首次發售日期起,SPAC股份及SPAC權證可分開買賣,並透過若幹額外措施減低與買賣 SPAC 權證有關的波動風險。而美國SPAC的普通股、認股權證一般在SPAC上市後的52天內進行拆分。

第四,SPAC併購交易引入強制外來獨立PIPE投資。

港交所表示,SPAC繼承公司將須符合所有新上市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港股SPAC引入了強制外來獨立PIPE (上市後私募投資)投資,有關投資須符合相關條件。

一方面,佔繼承公司預期市值的至少 25%(或至少 15% ,若繼承公司於上市的預期市值超過 15 億港元);以及使至少一家資產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資產總值或基金規模至少達 10 億港元)於繼承公司上市之日實益擁有繼承公司至少 5%的已發行股份。美國證監會無明確限制。

目前而言,港交所已成爲衆多企業上市的重要目的地,公開資料顯示,今年上半年港股IPO募資逾2000億港元,位居全球第三(僅次於納斯達克和紐交所)。如果香港監管部門能在未來適時推出該制度,預計將會“後發先至”,吸引更多的中資企業赴港上市,香港金融中心的競爭力也有望進一步提升。

香頌資本執行董事沈萌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SPAC將極大簡化在香港上市的時間流程,但是具體操作上仍然設置了很完善的財務、法律和業務等方面的檢視要求,對保證通過SPAC完成上市的企業基本資質具有明確標準,同時對投資者參與SPAC也進行規範、減少了其中的炒作風險。可以更好推動港交所對上市企業提供更豐富更靈活更簡便的服務。

“相比美股的SPAC,在投資者、發起人等方面的條件要更保守,爲了防範人爲炒作製造的風險,偏向保護中小投資者。”沈萌說道,SPAC不是降低條件,而是縮短流程,減少時間成本,而且SPAC是先融資上市,所以在上市成功率和融資規模上的不確定性減少。

匯生國際融資總裁黃立衝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港交所發佈的SPAC條件和美股還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是條件較高,另外一方面是可操作難度比較高,基本上是按照IPO的規則來要求。”

他表示,美股的SPAC給了發行人很多優惠條件和好處,使得發行人有動力來進行發行,潛在的獲益機會比較多。相對應,從本次諮詢文件中可以觀察,香港給發行人的好處相對較少。

“本次香港是隻有機構投資者可以認購,美國市場就包含了散戶。專業投資人基本上不會對這個感興趣,因爲他們的選擇非常多,只有散戶投資人才有比較大的興趣,因爲他們的選擇少。“

黃立衝還表示,這只是一個徵求意見稿,後面也有可能針對反饋內容進行調整,未來還需要看具體落地之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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