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監局: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司法部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要求,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准入和退出條件,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設置歧視性條件,使經營者無法公平參與特許經營權競爭。
同時,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權、行政指導等方式或者通過行業協會商會,強制、組織或者引導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實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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