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賴小民利用擔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主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兼)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17.88億餘元人民幣(下同),其中1.04億餘元尚未完成收受。2009年底至2018年1月,賴小民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資金共計2,513萬餘元。此外,賴小民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並育有二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賴小民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賴小民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案件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