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4月22日丨中國鼎益豐(00612.HK)公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員會譴責該公司前非執行董事姚緣先生未有遵守及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及未有配合上市科調查可能違反《上市規則》的情況,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51C條以及第3.08(a)及(f)條,以及違反了其以《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董事的聲明及承諾》對聯交所作出的承諾。
進一步譴責該公司前非執行董事姚志祥先生;該公司前非執行董事石敏強先生未有遵守及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上市規則》及配合上市科調查可能違反《上市規則》的情況,違反了《上市規則》第13.51C條及第3.08(f)條以及《承諾》。
並表示聯交所認為,鑑於姚先生、姚志祥先生及石先生蓄意違反《上市規則》第13.51C條、第3.08(a)條及/或第3.08(f)條,若他們仍繼續留任,將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並指令若姚先生、姚志祥先生及石先生日後欲出任任何已於或將於聯交所上市的發行人的董事,今次事件將列入評估其是否合適的考慮因素。
此外,上市委員會亦批評該公司執行董事及行政總裁陸侃民先生;該公司執行董事張曦先生;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違反了《上市規則》第3.08(f)條以及《承諾》;及進一步批評:該公司未有按《上市規則》規定的時限刊發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業績及年報,違反《上市規則》第13.49(1)條及第13.46(2)條。
據悉,於2020年2月4日,上市委員會就該公司及相關董事在《上市規則》及《承諾》下的有關責任進行了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