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指,理解到該規例附表1第11段允許某些股東大會可在指明期間內舉行,但上市發行人在決定何時和以何種形式舉行股東大會時,適宜考慮下列指引。有關考慮因素關乎新冠病毒肆虐下合理的安全考量,及為對抗疫情而採取的公共政策措施。而規例並非由證監會或聯交所執行,強烈建議各上市發行人就該規例對於其本身情況的適用程度,徵詢法律意見。
聲明提到,上市發行人應考慮東大會在舉行的時間方面是否受任何強制性法律或監管規定所約束;有關股東大會的規定能否透過申請或以其他方式作出順延、豁免或其他變更;及會議上將予商討的任何業務是否如此緊迫和重要,以至在考慮到所有事實和情況後,若將會議順延或押後,便會嚴重地損害上市發行人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聲明稱,鼓勵上市發行人考慮將會議順延或押後一段更長期間,以便有更多時間:監察當前事態的發展,從而更好地決定如何管理實體會議(如需召開的話)的潛在健康風險;及探討和評估在其成立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及本身的章程文件容許的情況下可採取哪些措施,藉以減低出席實體會議的需要,包括利用科技(例如網上廣播、視像會議、虛擬會議)使出席會議和投票能以非面對面形式進行;鼓勵更多股東委派代表投票等。
另外,上市發行人如決定在指明期間內繼續召開實體股東大會,應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防疫措施,以確保出席人士的安全,包括強制量度體溫及使用口罩,保持人與人之間的距離,不提供餐飲服務和不在大會上派發企業禮品等。為了讓投資者及其他持份者知悉最新情況,若上市發行人已通知將會在指明期間內舉行股東大會,便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刊發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