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2月5日丨平安證券集團控股(00231.HK)公佈,就公司收到第一呈請及第二呈請事項,根據有關各方的同意,法院已於2019年12月4日及5日作出以下命令:1.根據公司作出的申請:以下付款及交易不會在倘若出現根據第一呈請及第二呈請頒令該公司清盤的情況而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182條而無效,前提是該公司的銀行並無責任為其本身而核實透過該公司銀行賬户而進行的任何交易或從該公司銀行賬户作出的付款是否為達到下文所述的目的:(a)退回就其供股股份及就該公司供股提出的額外供股股份申請而在公司銀行賬户中已收取的付款;(b)為處理有關或源自第一呈請及第二呈請的事宜而在該公司銀行賬户中已經產生或將會產生的法律費用及其他開支的付款,前提為有關金額合計不得超過總額500,000.00港元;及(c)在該公司日常業務過程中轉入或轉出任何該公司銀行賬户的付款,前提為從有關銀行賬户中作出的付款就2019年11月而言不得超過合共2,520,000.00港元,而其後各月的限額為2,520,000.00港元。
法院命令根據第一呈請的呈請人作出的申請:第一呈請的首名呈請人及第二名呈請人以及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獲准許進行有關889,800,000股該公司股份的轉讓以及在有關轉讓後對該公司成員地位作出相應變更,而有關轉讓及有關成員地位的變更不會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香港法例第32章)第182條而無效。儘管有該等法院命令,上述付款及交易仍須待所需手續成後,方始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