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國中信集團原黨委委員、執行董事趙景文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發現趙景文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擅自改變出國考察行程、藉機公款旅遊,違規安排下屬單位支付個人費用;違規低價購房,違規兼職取酬,收受禮品、禮金;擅權妄為,利用國有企業的信譽和地位大搞權錢交易,謀取個人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在工作調動、職務晉升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損公肥私,貪佔國有財產。
趙景文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貪污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趙景文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間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