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正在瀏覽的是香港網站,香港證監會BJA907號,投資有風險,交易需謹慎
據報至少5家港銀資產總額超過門檻 或需發債補充資本
根據香港金管局《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LAC ),綜合資產總額超過3,000億港元的本地系統重要性認可機構(D-SIB)應要符合LAC規定,擁有足夠的外部吸收虧損能力。 據《香港01》報道,由於有至少5家香港銀行,包括匯豐、恆生(00011.HK)、中銀香港(02388.HK)、渣打及工銀亞洲,以及資產總額超出門檻的非D-SIB銀行,或需要透過發行LAC認可的債務票據等方式來補充資本,以符合LAC規定,避免對金融系統構成風險。 金管局正審視香港實施LAC政策標準的情況,當中包括吸收虧損能力規定實施的規劃假設。審視結果預期會於短期內公布。由於發債成本高,香港銀行倒閉風險較小,金融界立法會議員陳振英建議金管局加快檢討,包括考慮是否提升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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