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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局就藥品續約及競價規則分類徵意見
國家醫保局研究起草《談判藥品續約規則(2023年版徵求意見稿)》及《非獨家藥品競價規則(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非獨家藥品競價規則提出,藥品通過競價納入醫保目錄的,取各企業報價中的最低者作為該通用名藥品的支付標準。如企業報價低於醫保支付意願的70%,以醫保支付意願的70%作為該藥品的支付標準。 談判藥品續約規則提出,獨家藥品、協議期基金實際支出未超過基金支出預算的200%,且未來兩年的基金支出預算增幅合理的藥品可以簡易續約,續約有效期為兩年。一類化學藥品、一類治療用生物製品、一類和三類中藥,續約時如基金實際支出/基金支出預算值大於110%,企業可申請通過重新談判確定降幅。如談判失敗,將調出目錄。 談判藥品續約規則提出,非獨家藥品中,凡於2019年目錄內談判藥品,連續兩個協議周期均未調整支付標準和支付範圍的獨家藥品;談判進入目錄且連續納入目錄「協議期內談判藥品部分」超過八年的藥品,可納入常規目錄管理。 而非獨家藥品競價規則條件為,經專家評審,建議新增納入醫保藥品目錄的非獨家藥品,國家組織藥品集中帶量採購中選藥品和政府定價藥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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