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2月17日丨遼港股份(02880.HK)發佈公吿,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6月22日,公司下屬大連集裝箱碼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碼頭物流公司”)發生倉儲系列案件共7宗,其中:碼頭物流公司提起的訴訟1宗,被吿為舜德(大連)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德公司”)、自然人尹力、尹一民、張莉華,訴訟金額3億元;碼頭物流為被吿的6宗,原吿分別為青島開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榕江進出口有限公司、物產中大金屬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誠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青島中兗貿易有限公司、重慶渝豐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統稱“進口代理方”或“倉儲委託方”),其中青島開投案碼頭物流公司及舜德公司為共同被吿,其餘5宗案件除重慶渝豐案外,均追加舜德公司為第三人,案由是港口貨物保管合同糾紛或倉儲合同糾紛,訴訟金額合計10.6億元。
上述案件碼頭物流公司已聘請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作為上述7宗案件的委託代理人。上述7宗案件均由海事法院審理,其中大連海事法院4宗、寧波海事法院2宗、武漢海事法院1宗。
據悉,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公司的獨立第三方舜德公司與青島開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榕江進出口有限公司、物產中大金屬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誠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青島中兗貿易有限公司、重慶渝豐進出口有限公司、浙江物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開展業務合作,該等進口代理方與舜德公司簽訂《進口代理協定》或《代理採購合同》,約定以該等進口代理方的名義代理舜德公司進口貨物並以該等進口代理方的名義開立信用證以支付進口貨物採購款,相關進口貨物的風險和責任均由舜德公司承擔。同時,該等進口代理方分別與公司的子公司碼頭物流公司簽訂《報關物流倉儲協定》或《進口貨代協議》,約定碼頭物流公司為該等進口代理方辦理進口貨物報關、貨物倉儲及保管等服務。
在實際業務中,該等《報關物流倉儲協議》或《進口貨代協議》項下產生的費用由舜德公司根據其與碼頭物流公司簽訂的《裝、拆箱(整提)協議書》約定費率進行結算。鑑於該等業務中進口貨物的實際所有人及相關倉儲費用結算人均為舜德公司,碼頭物流公司根據實際貨主舜德公司的指令對相關貨物進行放貨。因舜德公司未能如期向進口代理方償付部分進口信用證款項,7名進口代理方分別向法院對碼頭物流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碼頭物流公司和舜德公司返還其與碼頭物流公司簽署的《報關物流倉儲協議》或《進口貨代協議》合同項下相關貨物。
舜德公司承諾對碼頭物流公司將貨物交付給舜德公司或舜德公司指定的人所導致的碼頭物流公司對第三方的賠償責任而產生的任何損失,以及由此給碼頭物流公司生產經營等造成的任何直接和間接損失,承擔賠償任。同時,自然人尹力、尹一民、張莉華承諾碼頭物流公司因向舜德公司交付貨物產生的風險和責任由其承擔。據此,碼頭物流公司對舜德公司及自然人尹力、尹一民、張莉華提起訴訟。2021年5月,碼頭物流公司被大連海事法院獲准對舜德公司提出訴前財產保全。
隨後,經與訴訟各方充分溝通及協商後,浙江物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舜德公司達成和解,並撤回其對舜德公司及碼頭物流公司的訴訟,而該和解安排並不涉及碼頭物流公司的任何賠償義務。其他6名進口代理方正在商討一項和解計劃,包括於簽訂和解協議後申請撤訴。
2021年11月29日,碼頭物流公司收到寧波海事法院關於中國誠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起訴碼頭物流公司案的一審判決書,判決被吿碼頭物流公司向原吿中國誠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支付約1.10億人民幣及相應利息,駁回其他訴訟請求。碼頭物流公司不服判決,已於2021年12月9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已受理,一審判決未生效。其他案件均在審理中,尚未有法院作出判決。
關於中國誠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案,碼頭物流公司已於2021年12月9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撤銷寧波海事法院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不予支持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和二審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申請費及其他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