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2月6日丨中鋁國際(02068.HK)發佈公吿,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間,公司全資子公司設備公司分別與山東佳輪及HOMERUN簽訂多份《銷售合同》,約定設備公司向山東佳輪及HOMERUN銷售合同約定的產品,山東佳輪及HOMERUN應向設備公司支付相應款項,截至目前,山東佳輪及HOMERUN仍拖欠設備公司應付款項。
2019年5月,設備公司與山東佳輪和HOMERUN簽署了《最高額抵押合同》,山東佳輪提供位於青島市嶗山區株洲路20號3號樓兩户房屋及另一整層的房屋作為抵押物,為設備公司在2017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間,在人民幣2億元的最高餘額內,依據與山東佳輪及HOMERUN之間簽署的買賣合同、其他類型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項下對山東佳輪及HOMERUN享有的債權提供擔保。
2020年2月,設備公司與山東佳輪和HOMERUN簽署《輪胎質押合同》,山東佳輪和HOMERUN提供位於山東中外運弘志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倉庫存放的及在途的輪胎貨物作為質押物,為設備公司在貨物買賣合同、其他類型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項下對山東佳輪及HOMERUN享有的債權提供擔保。
2021年9月,設備公司與山東佳輪及HOMERUN簽署《三方協議書》,約定截至2021年9月1日,設備公司對山東佳輪享有到期債權人民幣158,605,111.30元,及前述債權自應付款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5%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截至2021年9月1日,設備公司對HOMERUN享有到期債權美元19,399,435.60元,及前述債權自應付款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5%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2021年10月,山東佳輪的法定代表人及HOMERUN負責人管政簽署了《連帶責任保證承諾函》,約定管政就設備公司等債權人在2017年1月起至2021年10月期間與山東佳輪、HOMERUN及相關上游客户之間簽訂的一系列債權文件項下對債務人形成的法律上應獲得清償的債權,包括但不限於合同、三方協議、還款及對賬文件等在最高額3.23億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2021年11月,山東科邁、青島福邁馳和青島中浩軒簽署了《連帶責任保證承諾函》,約定山東科邁、青島福邁馳和青島中浩軒均就設備公司等債權人在2017年1月起至2021年10月期間與山東佳輪、HOMERUN及相關上游客户之間簽訂的一系列債權文件項下對債務人形成的法律上應獲得清償的債權,包括但不限於合同、三方協議、還款及對賬文件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中,山東科邁、青島福邁馳分別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人民幣1億元及相應的利息,青島中浩軒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人民幣0.94億元及相應的利息。
前述《三方協議書》約定,山東佳輪和HOMERUN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期間,應按約定的時間點分期向設備公司償付債權本金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三方協議書》簽署後,山東佳輪未能按約定支付到期應付款項,山東佳輪和HOMERUN的債務加速到期。
鑑於被申請人違約並未支付到期債務,設備公司向位於北京市的北京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申請。近日,設備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員會出具的《關於(2021)京仲案字第6832號仲裁案受理通知》,受理了設備公司的仲裁申請。
設備公司就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向北京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具體請求內容主要如下:(一)請求裁決山東佳輪和HOMERUN向設備公司支付債權本金人民幣294,401,160.5元及按照8.5%的年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人民幣54,279,473.63元(暫計算至2021年12月31日);(二)請求裁決設備公司對山東佳輪抵押的其名下的位於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株洲路20號3號樓兩户房屋及另一整層的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三)請求裁決設備公司對山東佳輪質押的位於山東中外運弘志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倉庫山東佳輪存放的及在途的輪胎貨物享有優先受償權;(四)請求裁決管政就山東佳輪及HOMERUN應付設備公司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在3.23億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五)請求裁決山東科邁、青島福邁馳就山東佳輪及HOMERUN應付設備公司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在1億元債權額及其利息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六)請求裁決青島中浩軒就山東佳輪及HOMERUN應付設備公司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在0.94億元債權額及其利息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