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銀保監會官方網站信息,10月4日《中國銀保監會關於服務煤電行業正常生產和商品市場有序流通 保障經濟平穩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發佈。《通知》指出,要保障煤電、煤炭、鋼鐵、有色金屬等生產企業合理融資需求。督促銀行保險機構特別是開發性、政策性銀行,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全力做好今冬明春能源電力保供金融服務工作,滿足能源電力供應合理資金需求。要嚴防銀行保險資金影響商品市場正常秩序。嚴禁挪用套取信貸資金或繞道理財、信託等方式,違規參與煤炭、鋼鐵、有色金屬等大宗商品投機炒作、牟取暴利。嚴禁挪用各種貸款包括經營貸、消費貸投機炒作茅臺酒、名貴普洱茶等高端消費品,防止資本無序擴張。
通知全文如下: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服務煤電行業正常生產和商品市場有序流通 保障經濟平穩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1〕42號
各銀保監局,機關各部門:
爲維護煤電行業和商品市場正常秩序,助力做好保供穩價工作,嚴防利用銀行保險資金囤積居奇、哄擡價格,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思想認識。要從講政治的高度認識做好當前保供穩價工作的重要意義,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心懷“國之大者”,牢固樹立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系統觀念和底線思維,守土有責、守土盡責,處理好發展與減排、整體與局部、短期與中期長期的關係。指導銀行保險機構自覺落實宏觀調控政策,千方百計加大對保供穩價支持力度,保障羣衆基本生活和經濟平穩運行。
二、保障煤電、煤炭、鋼鐵、有色金屬等生產企業合理融資需求。督促銀行保險機構特別是開發性、政策性銀行,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全力做好今冬明春能源電力保供金融服務工作,滿足能源電力供應合理資金需求。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煤電、煤炭、供暖等企業建立快速響應機制,開闢綠色辦貸通道,優先安排貸款審批投放,確保人民羣衆溫暖過冬。要指導銀行保險機構積極配合地方政府,支持山西、陝西、內蒙古、新疆等煤炭主產區和重點煤炭企業增加電煤供應。支持鋼鐵、有色金屬等傳統產業改造升級,促進更多資金投向能源安全保供和綠色低碳發展領域,推進綠色高質量發展。對短期償付壓力較大但符合支持條件的企業或項目,在風險可控、自主協商的基礎上,可予以貸款展期、續貸。根據需要適當提高不良貸款監管容忍度。
三、嚴防銀行保險資金影響商品市場正常秩序。嚴禁挪用套取信貸資金或繞道理財、信託等方式,違規參與煤炭、鋼鐵、有色金屬等大宗商品投機炒作、牟取暴利。嚴禁挪用各種貸款包括經營貸、消費貸投機炒作茅臺酒、名貴普洱茶等高端消費品,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嚴禁銀行保險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債市、期市,影響大宗商品價格,避免脫實向虛、空轉套利。嚴禁對符合支持條件的煤電、煤炭等企業和項目違規抽貸、斷貸,防止運動式減碳和信貸“一刀切”。
四、積極推動消費信貸規範健康發展。推動健全有利於消費信貸可持續發展的管理制度和指標體系。堅持依據客戶還款能力合理授信,不得誘導金融消費者盲目借貸、過度超前消費。規範信用卡經營行爲,嚴控單一客戶髮卡數量和授信額度,規範分期管理,不得通過誘導“過度分期”等方式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防止以卡養卡、以貸還貸,助長過度負債。規範銀行機構與消費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業務合作,審慎開展與助貸機構的業務合作,不得提供顯著高於市場利率的消費信貸產品。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銀行機構不得開發違反公序良俗、助長社會陋習和不良風氣的“墓地貸”“美麗貸”“彩禮貸”等消費信貸產品,堅決打擊各種“僞創新”。
五、切實加強和改進信貸管理。督促銀行機構及時主動調整完善信貸政策,相關授信條件應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環保政策爲導向,不得高於國家標準,防止擡高融資準入門檻。要嚴格落實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後管理要求,不得放鬆信貸用途管理和真實性查驗,防止信貸資金被套取和挪用。要堅持業務發展和風險防控並重,堅決壓縮退出過剩產能貸款,不得繼續支持長期虧損、失去市場競爭力的“殭屍企業”,加快不良資產覈銷進度,防止信貸資源被長期低效佔用。
六、認真做好機構排查工作。要壓實銀行保險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排查不當做法和異常交易,紮實做好自查自糾。建立問題清單和整改臺賬,及時採取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對於重大違法違規問題, 做到該處理就處理、該問責就問責、該移送就移送。以本次自查排查爲契機,加強內控管理,構建常態化監測排查機制。要求各銀行保險機構於2021年12月31日前向銀保監會、屬地派出機構報送排查和整改報告。
七、認真開展監管檢查。要堅決扛起監管責任,保持高壓態勢,將嚴查銀行保險資金違規流向商品市場與四季度現場檢查項目結合起來,根據機構排查情況,採取專項檢查、重點抽查等方式,打擊銀行保險資金被挪用於投機炒作、囤積居奇、哄擡價格等違法違規行爲。對機構自查不認真、沒有主動報告和性質惡劣的行爲依法採取監管措施,及時啓動行政處罰程序,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特此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
202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