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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發布完善分時電價機制通知:建立尖峰電價機制
國家發改委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指上年或當年預計最大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於3:1。各地要結合實際情況在峰谷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峰電價機制。

尖峰時段根據前兩年當地電力系統最高負荷95%及以上用電負荷出現的時段合理確定,並考慮當年電力供需情況、天氣變化等因素靈活調整;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20%。

同時,將鼓勵北方地區研究制定季節性電採暖電價政策,通過適當拉長低谷時段、降低谷段電價等方式,推動進一步降低清潔取暖用電成本,有效保障居民冬季清潔取暖需求。

此外,各地要密切跟蹤當地電力系統峰谷特性變化,動態掌握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情況,深入評估分時電價機制執行效果,發現問題及時按程序研究解決。電網企業要對分時電價收入情況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ta/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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