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招商策略研究,作者:張夏 郭亞男
今年兩會,“30/60”目標被首次寫入了政府工作報吿與五年規劃,我國未來減排壓力加大。碳交易與碳税是國際市場採取的兩種主要的減排機制,我國也自2011年便開始探索在國內建立碳交易所。近期,在經過了3年時間的籌備之後,落户湖北的全國碳交易註冊登記系統(中碳登)正在為2225家履約企業辦理開户手續,預計全國碳交易系統將於今年6月底前啟動線上交易。全國碳交易系統的形成將給被納入減排範圍的行業、自願減排企業及相關環保行業帶來較大變化,企業可以通過減排獲得激勵,由此將誕生不少值得關注的行業機會,本文對此進行了詳細解剖。
碳交易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買方通過向賣方支付一定金額從而獲得一定數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權,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1997年,《京都協議書》明確了協議簽署國的減排目標,並規定了國際碳排放權的三個交易機制:國際排放貿易、聯合履行和清潔發展機制,這三種碳交易機制就形成了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雛形。各締約國將減排目標分配至國內企業,從而形成以企業為主體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從國際市場看,主要的碳產品按市場分類可以分為:三種減排機制下的碳產品AAUs、RMUs、ERUs及CERs,歐盟碳排放權交易系統的EUAs和自願減排市場交易的碳排放額VERs。
本文分析了歐盟與韓國的碳排放交易系統,對其發展歷程與核心機制進行分析。歐盟方面,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成立於2005年,至今共經歷三個階段,成立以來,減排範圍不斷擴大,碳排放配額的方式由免費發放逐漸向拍賣過渡,配額免費發放的機制由歷史碳排放法逐漸轉向行業基準法。歐盟有多個碳排放權交易所,交易品種包括配額EUV、CER、VER以及相關的衍生品,是當前全球最成熟的碳交易系統。韓國方面,韓國碳交易系統成立於2015年,減排行業相比歐盟更加廣泛,配額分配方法目前仍以歷史法為主,交易標的主要為配額與抵消信用CER。
我國全國性碳交易市場即將落地。我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從2011年開始,今年我國全國碳交易市場即將落地。根據我國近期發佈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及此前的系列文件,減排範圍方面,我國目前納入減排範圍僅為電力行業,十三五提出8大行業最遲不超過2022年將會全部納入碳市場,但進度會有所差別。預計鋼鐵、石化、化工、建材(水泥)比較先納入;造紙、航空、有色滯後一些。碳配額髮放機制方面,由生態環境部統一確定碳排放總額與分配方案,省級生態環境部主管部門負責根據碳排放額總量與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碳配額以免費發放為主,預計採用基準線法進行分配。交易標的方面,主要以配額與CCER現貨為主。基礎設施方面,我國確定在上海建立全國碳排放交易系統,在湖北建立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中心,分別負責碳排放權的交易與登記結算。
建議關注四大方向:(1)碳交易與碳登記結算等基礎設施。(2)碳監測、協助減排。(3)出售CCERs。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風電、光伏、水電、生物質能等)、垃圾焚燒與填埋、濕垃圾沼氣處理、CCS(碳捕集與儲存)、林業碳匯以及電動汽車的充電站/充電樁運營。(4)出售碳排放配額。碳排放低於行業標準的電力公司,以及後續被納入減排範圍的行業內,單位產品碳排放較低的公司。
風險提示:全國碳交易市場活躍度不及預期
(一)什麼是碳交易
碳交易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買方通過向賣方支付一定金額從而獲得一定數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權,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
碳交易市場是由政府通過對能耗企業的控制排放而人為製造的市場。通常情況下,政府確定一個碳排放總額,並根據一定規則將碳排放配額分配至企業。如果未來企業排放高於配額,需要到市場上購買配額。與此同時,部分企業通過採用節能減排技術,最終碳排放低於其獲得的配額,則可以通過碳交易市場出售多餘配額。雙方一般通過碳排放交易所進行交易。
(二)碳交易是如何形成的
《京都協議書》構建了全球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1997年12月,來自世界範圍內149個國家、地區的代表齊聚日本京都,制定並通過《京都議定書》。該協議明確了全球温室氣體排放的總控制額,規定要有效控制CO2、CH4、NO、HF碳化物、CF4、SF6等六種典型温室氣體排放總量,根據六種氣體的温室效應能力大小,折算成CO2進行實際核算和交易。該協議進一步明確了協議簽署國(附件Ⅰ國家)的減排目標,並分配不同數量的碳排放配額。
各國獲得的碳排放權若未用完的部分是可以出售的,《京都議定書》設計制定三種碳排放的交易機制,分別為國際排放貿易(InternationalEmissionTrade,簡稱IET)、聯合履行(JointImplement,簡稱JI)和清潔發展機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簡稱CDM),這三種碳交易機制就形成了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雛形。
各締約國將減排目標分配至國內企業,從而形成以企業為主體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京都議定書》通過後,附件一中承擔減排任務的締約國,根據減排承諾以及本國能源結構、企業排放情況和能源利率效率選擇適合本國國情的分配方式將該國的總體減排目標分解給本國的碳排放企業。而受強制減排任務制約的企業亦會由此承擔為了減少二氧化碳排放而減少開工或者投資減排設備等成本。同樣,為了形成促進減排的市場機制、降低減排成本,在《京都議定書》的三種碳排放交易機制的基礎上,各國相應地形成了以強制減排企業為參與主體的碳排放權交易流轉體系。
從2005年《京都議定書》生效,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建立以來,至今全球已共有29個碳交易所。它們按照管轄區域被劃分為“1個超國家機構,5個國家,16個省和州,7個城市”。自2005年以來,全球碳交易量和碳交易市場所覆蓋的排放量都在不斷提升,最初僅有歐盟碳排放交易市場覆蓋了5%全球温室氣體排放量,至2020年已覆蓋9%。隨着中國全國碳市場的建立,預計全球碳市場在2021年覆蓋的温室氣體排放可升至全球總量的14%,對應約75億噸二氧化碳當量。
(三)碳交易市場的標的有哪些
從國際市場看,主要的碳產品按市場分類可以分為:三種減排機制下的碳產品AAUs、RMUs、ERUs及CERs,歐盟碳排放權交易系統的EUAs,和自願減排市場交易的碳排放額VERs。
《京都議定書》規定了三種市場機制——國際排放交易機制、聯合履約機制和清潔發展機制,三類機制分別對應不同的產品,其中:國際排放交易機制(IET)是指附件一國家之間互相轉讓碳配額,其交易的對象是配量單位(AAUs)或清除單位(RMUs)。聯合履約機制(JI)是締約國之間通過項目產生的排減單位(ERUs)的交易和轉讓。清潔發展機制(CDM)是指發達國家通過資金支持或者技術援助等形式,與發展中國家開展減少温室氣體排放的項目開發與合作,取得相應的減排量,這些減排量被核實認證後,成為核證減排量(CERs),可用於發達國家履約。
EUAs,即歐盟排放配額,它在歐盟碳排放權交易系統交易,這是當今世界規模最大的碳交易市場,截至2019年全球每年約有60%的碳交易額來自歐盟碳交易市場。
VERs為自願減排量,是指經過聯合國指定的第三方機構核證的温室氣體減排量,是自願減排市場交易的碳信用額。一般來説,CERs可以轉化為VERs進行售賣,但由於執行標準較低,VERs不能轉化為CERs售賣。
從國內市場來看,碳交易標的有兩個:
配額:即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權額度,其特點為:①從無償分配到有償使用,但不會足額排放;②每年配額髮放比例約90%要求減少比例在10%以內;③配額分配自上而下分配,從中央到地方,地方再分配到企業,最後由地方政府決定。⑤配額分配基準包括歷史排放法和行業基準值法,包括歐美大多用歷史排放法,因為更容易監測和操作。
CCER:即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被定義為經國家發改委備案並在國家註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温室氣體自願減排量,需要經過第三方碳排放核查機構的核證。能夠產生CCER的項目主要包括風電、光伏、水電、生物質發電等。
(四)我國全國性碳交易市場即將落地
我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從2011年開始,共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11-2017年):地方試點和探索全國碳市場的框架階段。
2011年10月,國家發改委發佈《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通知》,確立了兩省五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深圳市、廣東省、湖北省)共7個國內碳排放權交易試點。2013年,試點交易開始進行。
2012年6月,國家發改委印發了《温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為CCER交易市場搭建起整體框架。
2014年發佈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方法》首次從國家層面上明確了全國統一的碳市場總體框架。
2015年9月,《中美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首次提出將於2017年啟動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
第二階段(2017-2020年):全國碳市場的建設、模擬與完善階段。
2017年12月國家發改委發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方案(發電行業)》,這標誌着全國碳市場完成總體設計,正式啟動。在嚴格評審後,國家決定全國碳交易註冊登記系統落户湖北,全國碳排放交易系統落户上海。
第三階段(2021年-):全國碳交易市場落地。
今年,歷時了3年籌備,中碳登目前正在為2225家履約企業辦理開户手續。全國碳市場建設已經到了最關鍵階段,6月底前將啟動上線交易,意味着我國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即將落地。
(一)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
1、發展歷程
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EU ETS)建立於2005年,由歐盟28國以及冰島、挪威、列支敦士登共同參與,是當前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場,約佔全球碳交易量的60%,歐盟45%的温室氣體排放均在EU ETS交易。
歐盟委員會為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設計了四個階段性的發展規劃:
第一階段(2005-2007年):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摸索階段,主要任務是檢驗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制度設計、建立碳排放交易的基礎設施和碳市場。
第二階段(2008-2012年):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過渡期,總結和吸取第一階段的教訓並採取相應的措施為第三階段的發展打基礎。
第三階段(2013-2020年):為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發展階段,也是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改革的關鍵期。
第四階段(2021-2030年):歐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長期發展階段。
2、核心機制
(1)減排範圍
EU ETS發展的三個階段,其覆蓋範圍發生了部分變化,具體覆蓋行業如下:
第一階段:20MW以上電廠、石化、鋼鐵、水泥、玻璃、陶瓷、造紙,以及部分其他具有高耗能生產設備的行業。第一階段覆蓋的行業佔歐盟總排放的50%。
第二階段:在第一階段行業的基礎上引入航空業。
第三階段:在前兩個階段行業的基礎上加入碳捕集與封存裝置、石化產品、氨、鋁以及硝酸、己二酸和乙醛酸行業等。
(2)碳排放配額分配機制
EU ETS的碳排放配額分配方式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免費發放,另一類是拍賣。其中,免費發放的方法又可以分為歷史碳排放法和基準線法。
總體來看,從第一階段到第三階段,EU ETS的配額分配機制發生如下變化:
配額總量由自下而上決定轉變為歐盟統一決定
在第一與第二階段,歐盟自下而上加總各國確定的配額從而得到碳排放配額總額,成員國往往傾向於過度發放配額,使得被納入EU ETS企業的碳排放成本低於未被納入的企業。從第三階段開始,歐盟統一制定配額,確定2013年配額為20.84億噸,此後每年遞減1.74%,各成員國充分協商分配碳排放配額。自2021年開始,總配額每年線性減少2.2%。
由免費發放配額轉變為部分拍賣
在第一與第二階段,各國歐盟成員國將本國碳排放配額免費分配給企業,企業可以用分配得到“歐盟排放許可”(EuropeanUnionAllowance,EUA)和基於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獲得的核準減排額(CER)履行減排承諾。自第三階段開始,歐盟逐步增加拍賣碳配額的比重,2013-2018年,免費發放配額的比例逐步降低。
出於過渡性的考慮,不同行業採取不同的分配方式。其中電力、碳捕捉與封存(CCS)設施全部改為拍賣方式。而存在碳泄漏(即企業通過在其他國家與地區建廠從而將碳排放轉移)的企業仍然免費發放配額,其餘行業逐步增加拍賣比例。
免費發放配額的方法由歷史碳排放額法轉變為基準線法
在前兩個階段,各成員國主要根據企業的歷史碳排放量分配碳排放配額,這導致排放大的企業反而獲得更多的配額,對於採用先進技術降低碳配額的企業激勵不夠。
從第三階段開始,各行業免費發放配額的方法改為基準線法。基準線法是以行業內表現最好的10個企業每個產品的碳排放為基準,確定行業內企業的配額。利用基準線法進行配額分配的一般公式為:
企業獲得的配額=單位產品碳排放基準線值×產量
這樣,單位產品碳排放量低於行業基準的企業可以通過出售配額獲得激勵。由於部分行業單位產品的碳排放量無法確定,還由此產生熱量基準法、燃料基準法等。
外部抵消機制限制逐漸增強
第一階段,歐盟對於CDM/JI信用的使用沒有限制。第二階段,EU ETS規定除了來自LULUCF(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及森林)以及核能的CDM/JI信用,其餘均可以用於企業碳排放的核減,但是對其使用比例進行限制。歐盟認為2013年以前簽訂的抵消信用額度過多,允許使用的CER/ERU成本過於低廉。第三階段開始,歐盟委員會只承認第二階段各成員國簽訂的剩餘碳信用以及與最不發達國家共同開發的新項目所提供的CER,除此之外其他與發展中國家需要與歐盟重新簽訂相關協議才可向歐盟出口碳排放減排信用。
(3)基礎設施與交易標的
碳排放權交易基本都是通過直接交易市場或者交易所來實現。歐洲排放權交易體系主要有巴黎BlueNext碳交易市場、荷蘭Climex交易所、奧地利能源交易所(EXAA)、歐洲氣候交易所(ECX)、歐洲能源交易所(EEX)、意大利電力交易所(IPEX)、倫敦能源經紀協會(LEBA)和北歐電力交易所(NordPool)等交易中心。其中ECX、EEX、Nordpool和BlueNext四個交易所規模和影響範圍較大。
交易產品方面,EU ETS的主要交易標的為EUA,其次還包括CER、ERU和VER。EUA即歐盟排放配額,是歐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主要標的。此外,依照《京都議定書》的設定,清潔發展機制(CDM)引導開展的減排項目,實現的減排量經認證後獲得核證減排量CER,聯合履約機制(JI)產生排放減量單位ERU,同時還有自願減排產生的VER,均可以進行交易。
EU ETS中碳金融衍生品市場與碳現貨市場的發展相輔相成。在2005年碳市場建立之初,碳配額(EUA)和核證減排量(CER)的期貨及期權交易也同步開展。
(二)韓國碳排放交易體系
1、發展歷程
韓國碳交易體系(Korea-ETS)建立於2015年,交易市場規模為全球第二,目前涵蓋了66%的韓國温室氣體排放。2015年,韓國宣佈其温室氣體的減排目標是到2020年實際排放量減少30%,到2030年實際排放量減少37%。同時韓國提出要在2050年實現碳中和的目標。
韓國碳交易制度採用“總量控制”的模式,同時允許配額的儲存和預借,目前設定了三個承諾期:
第一階段(2015-2017年):配額總量為16.86億噸CO2,其中2015年5.73億噸,2016年5.62億噸,2017年5.51億噸。
第二階段(2018-2020年):配額總量為17.96億噸CO2,其中2018-2020年每年各5.48億噸。
第三階段(2021-2025年):預計會有更嚴格的年度上限,水平未確定。
2、核心機制
(1)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減排範圍
韓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具體覆蓋行業如下:
第一階段:電力、工業(如鋼鐵、石化、水泥、煉油、有色金屬等)、建築業、廢棄物處理業、航空業共5大行業、23個細分行業。
第二階段:供熱和電力、工業、建築、交通、廢棄物處理和公共部門,共64個細分行業。
第三階段:預計第三階段不改變覆蓋行業範圍。
(2)碳排放配額分配機制
韓國的碳排放額分配方法和歐盟相似,也是分為免費分配和拍賣兩類。其中,免費分配的方法可以分為歷史碳排放法和基準線法。
韓國碳排放額分配有以下特點:
三個階段的無償分配比例不同:第一階段配額全部為免費分配,第二階段免費的比例為97%,拍賣的比例為3%,第三階段免費分配的比例不超過90%而拍賣的比例不低於10%。
分行業的配額分配方法:韓國的碳配額分配方法有歷史法(祖父法)和基準線法兩種。第一階段23個行業中除了水泥、煉油和航空業使用基準線法外,其餘均為歷史法。原計劃為第二階段開始逐漸增加基準線的行業,實際情況是暫未增加。
先期減排認證機制:控排企業先期獲得韓國本地認證的減排量可以用於抵消,但只限於第一交易期使用且不能超過3%。
抵消機制:控排企業可以將外部減排項目獲得的減排量用於企業碳排放的抵消,但不能超過排放總量的10%。同時,來自國外的減排權僅可以在第三階段以後使用,且佔總抵消比例不超過50%(即總量的5%)
允許配額儲存和預借:企業可將排放配額儲存到階段內下一年度或是下一階段的首年使用,或是預借同一階段內其他年度的排放配額。其中儲存無上限,拆借只允許拆借該年度配額的10%。
(一)我國碳交易系統的初步方案
AA安安穩穩、】】、、減排範圍
當前官方並未公開納入減排範圍的行業。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的温室氣體種類和行業範圍,由生態環境部擬訂,按程序報批後實施,並向社會公開。
預計目前啟動的全國碳交易市場納入主體範圍僅為電力行業。根據生態環境部去年底發佈的《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2019-2020年全國碳市場納入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共計2225家。湖北生態環境廳近日對外透露,落户湖北的全國碳交易註冊登記系統目前正在為2225家履約企業辦理開户手續,因此預計目前啟動的全國碳交易市場納入主體範圍僅為電力行業,這2225家電力企業每年碳排放總量佔全國排放總量的40%左右。
十三五提出8大行業最遲不超過2022年將會全部納入碳市場,但進度會有所差別。預計鋼鐵、石化、化工、建材(水泥)比較先納入;造紙、航空、有色滯後一些。2023年以後,除高耗能產業外,將會有更多行業納入碳市場,如農業、交通、服務業等。
碳排放配額的發放機制
機制安排方面,由生態環境部統一確定碳排放總額與分配方案,省級生態環境部主管部門負責根據碳排放額總量與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
分配方案方面,目前暫無明確規定,預計採用基準線法。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當前我國碳排放配額髮放以免費為主,但是具體採取歷史碳排放法還是行業基準法並未發佈正式文件規定。不過,根據2020年底發佈的《2019-2020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發電行業)》,發電行業此前採用基準線法進行分配,預計後續也將會延續此類方法。
自願減排量抵消碳排放機制
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九條,重點排放單位每年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 5%。相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另行制定。用於抵銷的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不得來自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減排項目。
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温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並在國家温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註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温室氣體減排量。
碳交易基礎設施與交易標的
交易基礎設施方面,碳交易的基礎設施主要包括碳交易權的登記、交易、結算,温室氣體排放報吿與核查等。2017年,我國確定在上海建立全國碳排放交易系統,在湖北建立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中心。其中,交易系統負責全國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註冊登記系統承擔了碳排放權的確權登記、交易結算、分配履約等業務。
交易標的方面,目前以配額與CCER現貨為主。從碳市場交易的品種來看,目前主要是以現貨為主,包括兩個品種,第一個是排放的配額,這是最核心的交易品種。另外自願減排交易的減排量有一部分經過嚴格的篩選也會進入到碳市場流通。從長遠來看,除了現貨以外,也將有期貨交易的品種進入碳市場,當然這有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二)哪些行業將受益於碳交易
碳交易與碳登記結算
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規模較大,利好交易所與登記結算中心。當前我國是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國,2019年碳排放總量為98.25億噸,佔全球碳排放的28.7%。根據我國2017年統計數據,電力部門佔全國碳排放的44.4%,約41.4萬噸。未來隨着更多行業納入強制減排範圍,我國碳排放配額總量將進一步增加,市場交易量也將進一步增長。若考慮後續期貨、遠期等衍生品的推出,市場規模將進一步擴大。
碳排放監測
碳交易系統的建立離不開碳監測。碳交易面臨的四大系統:碳排放數據報送系統、碳註冊登記系統、交易系統和結算系統。碳監測報送系統目前有政府主導,但是離不開碳監測技術與設備的參與。
當前國際上碳監測通過兩種方式,我國當前採用手工核算法,在線監測法的引進有待進一步政策。一是物料衡算法,按照燒煤的量進行手工核算,另一種是在線監測法(也叫CEMS方法),是通過碳監測設備對企業的碳排放濃度與流量進行監測,從而得出企業的碳排放量。歐洲對兩種方法均有使用,美國主要採用在線監測法。目前我國碳排放核算方法為手工核算法,但是後續CEMS方法也有可能被引進。
CCERs
CCER同樣可用於企業碳排放抵減。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温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並在國家温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註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温室氣體減排量。超額排放企業可通過在碳交易市場上購買CCERs抵消碳排放超額部分。
理論上,CCER可能產生於林業、可再生能源、垃圾、燃料轉型、工業氣體、逸散排放、能源效率、農業、製造業、碳捕集與儲存(CCS)、交通運輸領域。
我國CCER主要產生於可再生能源(風電、光伏、水電、生物質能等)、垃圾(垃圾焚燒、垃圾填埋)與燃料轉型領域。2012年,國家發改委發佈了《温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自2013年起,各試點碳市場逐步啟動運行,且均允許控排企業使用CCER進行履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也明確了CCER可用於抵減。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我國2014年以來共簽發0.53億噸CCER碳信用,主要產生於可再生能源、垃圾與燃料轉型領域。
值得注意的是,從2017年3月開始,國家已經暫停對CCER項目、方法學等相關備案申請,但我們預計未來隨着碳中和政策持續推進,在碳市場建設相對完備後,CCER的備案申請也將重新開放。
隨着CCER備案申請的重啟,我們建議關注可再生能源(風電、光伏、水電、生物質能等)、垃圾焚燒與填埋、濕垃圾沼氣處理、CCS(碳捕集與儲存)、林業碳匯以及電動汽車的充電站/充電樁。
部分減排公司
由於當前確定國內碳排放配額免費發放,並且大概率採用行業基準法進行配額的分配,單位產品碳排放量低於行業標準的企業將產生多餘的配額。
碳交易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買方通過向賣方支付一定金額從而獲得一定數量的二氧化碳排放權,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1997年,《京都協議書》明確了協議簽署國的減排目標,並規定了國際碳排放權的三個交易機制:國際排放貿易、聯合履行和清潔發展機制,這三種碳交易機制就形成了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雛形。各締約國將減排目標分配至國內企業,從而形成以企業為主體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從國際市場看,主要的碳產品按市場分類可以分為:三種減排機制下的碳產品AAUs、RMUs、ERUs及CERs,歐盟碳排放權交易系統的EUAs和自願減排市場交易的碳排放額VERs。
本文分析了歐盟與韓國的碳排放交易系統,對其發展歷程與核心機制進行分析。歐盟方面,歐盟碳排放交易系統成立於2005年,至今共經歷三個階段,成立以來,減排範圍不斷擴大,碳排放配額的方式由免費發放逐漸向拍賣過渡,配額免費發放的機制由歷史碳排放法逐漸轉向行業基準法。歐盟有多個碳排放權交易所,交易品種包括配額EUV、CER、VER以及相關的衍生品,是當前全球最成熟的碳交易系統。韓國方面,韓國碳交易系統成立於2015年,減排行業相比歐盟更加廣泛,配額分配方法目前仍以歷史法為主,交易標的主要為配額與抵消信用CER。
我國全國性碳交易市場即將落地。我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從2011年開始,今年我國全國碳交易市場即將落地。根據我國近期發佈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以及此前的系列文件,減排範圍方面,我國目前納入減排範圍僅為電力行業,十三五提出8大行業最遲不超過2022年將會全部納入碳市場,但進度會有所差別。預計鋼鐵、石化、化工、建材(水泥)比較先納入;造紙、航空、有色滯後一些。碳配額髮放機制方面,由生態環境部統一確定碳排放總額與分配方案,省級生態環境部主管部門負責根據碳排放額總量與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碳配額以免費發放為主,預計採用基準線法進行分配。交易標的方面,主要以配額與CCER現貨為主。基礎設施方面,我國確定在上海建立全國碳排放交易系統,在湖北建立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中心。
建議關注四大方向:(1)碳交易與碳登記結算等基礎設施。(2)碳監測、協助減排。(3)出售CCERs。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風電、光伏、水電、生物質能等)、垃圾焚燒與填埋、濕垃圾沼氣處理、CCS(碳捕集與儲存)、林業碳匯以及電動汽車的充電站/充電樁運營。(4)出售碳排放配額。碳排放低於行業標準的電力公司,以及後續被納入減排範圍的行業內,單位產品碳排放較低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