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11月18日丨新鋭醫藥(06108.HK)公告,於2020年11月17日,公司獲送達一份日期為2020年11月16日的呈請蓋印副本,其乃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提交。呈請提及三名答辯人。除公司外,呈請中的其他兩名答辯人為兩名公司前董事,即周凌先生(第一答辯人)及戴海東先生(第二答辯人)。第一答辯人及第二答辯人分別已於2018年6月27日及2015年11月5日退任及辭任公司執行董事的職務。
根據呈請,證監會指稱,於2015年至2018年期間,第一答辯人及第二答辯人各自對公司的業務或事務以下列方式進行負有全部或部分責任:涉及對其或其成員或其任何部分成員的不法行為或其他不當行為;導致其成員或其任何部分成員未獲提供彼等可能合理預期獲得的關於其業務或事務的所有資料;及不公平地損害其成員或其任何部分成員。
具體而言,證監會指稱,(1)第一答辯人及第二答辯人就集團收購Saike International Medical Group Limited的50%權益事項中違反其作為公司董事的職責;(2)第一答辯人於集團收購恆雅國際有限公司的15%權益事項中祕密獲得金額為2600萬港元的利益;及(3)第一答辯人對不法行為及╱或不當行為負有責任,而有關行為不公平地損害公司成員或任何部份成員,其中包括多項涉及買賣多種醫藥產品的虛假交易。
呈請中,針對第一答辯人及第二答辯人,證監會申請:(1)一項頒令,據此,未經法院批准,第一答辯人於頒令可能指明的期間(不超過15年)內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董事、清盤人,或接管人或物業或業務管理人;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牽涉或參與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管理;(2)一項頒令,據此,第一答辯人須向公司支付2600萬港元連同利息,按法院認為合適的利率及期間計算;及呈請中並無尋求針對公司的頒令或濟助。呈請已定於2021年5月11日進行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