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 7 月 8日丨上海電氣(02727.HK)公佈,有關公司及附屬電氣租賃的重大訴訟,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
一、被告王志軍、官紅巖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公司支付人民幣848,209,829.37元;
二、被告王志軍、官紅巖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公司支付利息(利息均以人民幣5.4億元為基數,其中2014年11月30日至2014年12月21日、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3月25日、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25日、2015年7月28日至2015年8月20日、2015年9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計;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按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20%計)。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人民幣4,826,896.15元,由原告公司承擔人民幣250,000元,被告王志軍、官紅巖共同承擔人民幣4,576,896.15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由被告王志軍、官紅巖共同承擔。公司已於訴訟中撤回對律師費的訴訟請求。
如不服上述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