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匯3月9日丨匯豐控股(00005.HK)公佈,公司已申請並獲港交所授出豁免,毋須嚴格遵守香港上市規則第13.36(1)條的規定,據此,公司獲准尋求(及行使(如獲批准))一項授權,以發行或有可轉換證券(「或有可轉換證券」)(及配發就或有可轉換證券所轉換或交換的普通股),數目可超過一般授權規定佔公司已發行股本20%的上限。
或有可轉換證券是一種債務證券,在若干指定情況下可轉換為普通股,而且在歐盟法例下受惠於特定的監管規定資本處理方法。
公司通常於每屆股東周年大會上尋求一般授權,以便按優先及非優先配股基準配發股份。一般配發授權符合投資協會所頒發的機構指引、優先認購集團之原則聲明,以及香港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包括第13.36(2)條,將一般授權上限定為公司已發行股本的20%。
該授權如獲通過,將為上述一般配發授權以外的額外授權。公司僅會根據該授權,而非一般配發授權,發行或有可轉換證券。
該豁免已按該授權(如獲通過)可一直生效至以下時間為止之條件而授出:(i)於該授權獲批准日期後舉行的首次本公司股東周年大會結束時(或公司指定之較早日期),屆時該授權除非獲無條件或有條件更新,否則將告失效;或(ii)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案撤銷或修訂該授權。
授出該豁免的條件為,公司須在尋求該授權之前公佈該豁免,而任何有關該豁免的公佈,以及與該授權有關的公佈及通函,均應清晰指明該授權是在香港上市規則第13.36(2)條所指的一般授權以外的額外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