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士中國(00298.HK)和莊士機構國際(00367.HK)公布,就有關入稟四川法院向中方合作夥伴、甲方、乙方及甲方之配偶提出之索償。
公司近日收到四川法院有關該項索償的判決,並頒令解除索償人與中方合作夥伴之間就該項目訂立的多項協議;中方合作夥伴須向索償人支付1.11億元人民幣(下同),連同人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兩倍利息,有關利息由2009年7月1日起直至本金支付完畢之日止;中方合作夥伴須向索償人支付該項目內的部分租金收入,金額約為352萬元;中方合作夥伴須向索償人償還索償人作出之貸款為1,005萬元,連同按照人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有關利息自2007年11月23日起直至本金支付完畢之日止。
中方合作夥伴須向索償人償還索償人作出之貸款為1,000萬元之49%,連同人行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之利息,有關利息自2007年11月22日起至本金支付完畢日止;中方合作夥伴須向索償人償還索償人作出之貸款1,090萬元之49%,連同按照人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有關利息由2009年7月23日起直至本金支付完畢為止。
判決亦指出,中方合作夥伴應於判決生效起計30日內支付判決款項。
據莊士中國法律顧問之意見,索償人及被告人均有權對判決提出上訴。倘索償人或被告人於規定期限內未有提出上訴,則判決將會生效。根據索償人作出的估計以作參考用途,按直至2019年12月31日計算的判決款項約為2.85億元。於今年9月30日,莊士中國於該項目的總投資成本約為1.47億元。